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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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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肖春金、潘玉凤与武计义运输合同案肖春金、潘玉凤与武计义运输合同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二中民终字第20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春金,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河村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玉凤,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恒
2、河村155号。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瑞宝,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花园小区25号楼6单元5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计义,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大韩庄村东路22号。 上诉人肖春金、潘玉凤因与被上诉人武计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XX)密民初字第5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
3、审理完毕。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武计义一审诉称,XX年至XX年间,武计义为肖春金运送砂石料,截止至XX年2月5日,肖春金共欠运费246 400元,肖春金、潘玉凤为武计义出具了书面欠据,故起诉要求肖春金、潘玉凤立即给付此
4、款。 肖春金一审辩称,肖春金和武计义合伙承包工程,因为发包方未付欠款,肖春金没钱给武计义,故不同意武计义的诉讼请求。 潘玉凤一审辩称,武计义与肖春金合伙,跟潘玉凤无关,潘玉凤当时只是管账的,故不同意武计义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肖春金与潘玉凤原系夫妻,XX年至XX年间,武计义为肖春金运送砂石料和基配砂石料,肖春金欠武计义运费246 400元,肖春金与潘玉凤于XX年2月5日为武计义出具了书面欠据,现武计义起诉要求肖春金与潘玉凤立即给付此款,肖春金与潘玉凤则不同意武计义的诉讼请求,经调解双方
5、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武计义为肖春金运送砂石料,肖春金与潘玉凤既以书面欠据的形式对运费数额予以确认,理应及时支付运费,故武计义要求肖春金与潘玉凤立即给付运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
6、、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肖春金关于发包方尚未付款的辩解意见,不能成为其拒付武计义运费的理由。潘玉凤关于此债务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因其在书面欠据上作为欠款人签字,故法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肖春金、潘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武计义欠款二十四万六千四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肖春金、潘玉凤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7、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武计义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几年前肖春金和武计义合伙搞运输,XX年2月5日武计义逼着肖春金、潘玉凤为其出具欠条,随后肖春金、潘玉凤给付了欠款。一审法院不容肖春金、潘玉凤申辩及提供证据,草草开庭后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武计义辩称,从XX年起武计义与肖春金就建立了买卖关系,XX年2月5日武计义到肖春金家要钱,肖春金、潘玉凤给了3000元后出具了欠条。武计义不同意肖春金、潘玉凤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
8、实,本院予以确认。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在本院审理中,肖春金、潘玉凤提交了3张金额分别为35000元、10万元、19 520元的收条,证明其于XX年5月至6月间已给付武计义154 520元。武计义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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