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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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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继一及鲁之常也——西周嫡长制说驳议(首发)王恩田山东省博物馆内容提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提出,西周实行的是周公所确立的立子立嫡之制,即所谓嫡长继承制。但周公本人却不实行嫡长制,继承周公的是次子君陈,成为周公之族的大宗宗子。而长子伯禽却被分封到鲁国,成为鲁国的始封君和鲁公的大宗宗子。中外学者相继发现在西周鲁国实行的不是嫡长制,而是一继一及制。即传一次子,传一次弟。再传一次子,再传一次弟,依次类推。这种奇妙的继承制度就是庆父之难时鲁庄公之弟叔牙所说的“一继一及,鲁之常也”。一切囿于王国维的成见,对一继一及制的曲解与抹杀都是错误的。关键词:嫡长继承制世及继承制
2、一继一及制庆父之难孔子在谈到殷周两代礼制的关系时指出“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即周代礼制是对殷代礼制的继承与发展。与孔子的看法不同,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认为殷周两代礼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继承制度方面,殷人实行“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的制度。而周人则实行周公所创立的“立子立嫡之制”。并由此而决定了“宗法及丧服之制”“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等其他一系列制度上的差异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尽管史学界对于殷代的兄终弟及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争论,但对于周人实行“立子立嫡之制”则笃信不疑
3、,西周实行嫡长继承制似乎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周公本人并不身体力行,不实行自己创立的嫡长制。实际上继承周公的是次子君陈,成为周公之族的大宗宗子。而长子伯禽却被分封到鲁国,成为鲁国的始封君和鲁公的大宗宗子。这一具体事例,显然是西周嫡长制的致命伤。就在《殷周制度论》发表后不久,梁启超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商务印书馆,1922年,中华书局2009年5月重印。、吕思勉吕思勉《中国政体制度小史》,上海中山书店,1929年。等中外众多学者相继发现了在周礼制定者周公的长子伯禽受封的鲁国,西周时期所实行的不是嫡长制,而是一继一及的继承制度。一继一及制见于如下记载:《公羊·庄公
4、三十二年》:“庄公病,将死,以病召季子……,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将焉致乎鲁国?’季子曰:‘般也存,君何忧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谓我曰:鲁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庆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将为乱乎?夫何敢?’”《史记·鲁世家》:“庄公有三弟,长曰庆父,次曰叔牙,次曰季友。庄公取齐女为夫人曰哀姜。哀姜无子。哀姜娣曰叔姜,生子开。庄公无适嗣,爱孟女,欲立其子斑。庄公病,而问嗣于弟叔牙。叔牙曰:‘一继一及,鲁之常也。庆父在,可为嗣,君何忧?’庄公患叔牙欲立庆父,退而问季友。季友曰:‘请以死立斑也。’”《公羊传》与《史记·鲁世家》的记载基本上相同,只是《
5、公羊传》说“一生一及”,《鲁世家》则说“一继一及”。“生”读作“甥”。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知母不知有父”。由于不能确认父子关系,职位继承往往是舅传甥。摩尔根曾指出:“家族形态的发展步骤必然要速于亲属制度,亲属制度是跟随在后面来记录家族亲属关系的。”(美)摩尔根《古代社会》386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也就是说亲属称谓往往落后于婚姻制度。西周时期尽管早已进入父系为本位时期,《公羊传》仍然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时代的亲属称谓,称“子”为“生”。《世本》中的西周鲁国世系也还保存着称子为“生(甥)”的习俗。《世本》:“伯禽生炀公熙,熙生弗,弗生献公具,具生武公敖”
6、(《礼记·明堂位》疏引)所记鲁国世系不说“子某”,而说“生(甥)某”。由此看来《公羊传》称“子”为生(甥),自有其渊源。父传子为“继”,兄传弟为“及”,“一生一及”或“一继一及”的继承制度的继承顺序是传一次儿子,传一次弟弟。再传一次儿子,再传一次弟弟。……依此类推。鲁国庄公以前是否如叔牙所说实行一继一及的继承制度,可以通过鲁国世系表加以验证。兹根据《史记》中的《鲁世家》《三代世表》和《十二诸侯年表》列出鲁国这一时段的世系表。上列世系表中规整的一继一及的继承谱系充分证明叔牙所说的“一继一及,鲁之常也”信而有徵,毋庸置疑。按照一继一及的继承次序桓公传子庄公以后,
7、庄公理应传位于其弟庆父。但庄公却不愿遵守旧制度,不想传弟而想把职位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子斑。于是就产生了上面的论战。一继梁启超之后的中外学者虽然相继发现了鲁国的一继一及继承制,但却囿于西周嫡长制说的成见,不能对一继一及制做出正确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解释。或认为“鲁君位承袭之法本一生一及,自庄公以前皆然。……右所述为周制(指嫡长继承制——引者)盖北方之俗。至东南之俗,则有异于是者。殷兄终弟及,鲁、吴俗犹与相类”吕思勉《先秦史》开明书店,194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重印。,是“由于东南一带母系氏族消灭较晚之故”吕思勉《中国通史》第二章族制,开明书店,1947年。
8、,或认为这是由于鲁居商人故地,从而使用了商族遗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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