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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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前言1二、合同当事人1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2四、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参与4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5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5七、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5八、集合计划费用6九、投资收益与分配7十、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8十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0十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1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2十四、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14十五、本计划的展期17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18十七、风险揭示19十八、不可抗力22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2

2、2二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3二十一、合同的补充与修改23二十二、或有事项25二十三、其他事项25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管理合同一、前言为规范“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下称《QDII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

3、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QDII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下称《通知》)及其附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

4、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二、合同当事人(一)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下称《签署条款》)中列示。(二)管理人3-25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管理合同管理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幼一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邮政编码:200120)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邮政编码:200120)联系人:孙磊联系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三)托管人托管

6、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钢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邮编:100818)联系人:宁敏联系电话:010-66594936传真:010-66594942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与类型1、名称: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募集的最高规模为19亿份,存续期内规模上限为25亿份,达到该规模时将暂停申购。(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本计划投资范围为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包括主板及创业板)及纽约、纳斯达克、伦敦、新加坡等股票交易所

7、上市交易的中国上市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恒生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及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指数、股票衍生权证、以及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3-25国泰君安君富香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报材料之三管理合同中国上市公司是指:(1)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居民的上市公司;(2)或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公司的上市公司;(3)或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中国的上市公司;(4)或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来自中国的上市公司。计划资产的配置比例为:(1)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占计划净

8、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香港证券市场的股票资产占计划净资产的50~80%;投资纽约、纳斯达克、伦敦、新加坡市场的股票资产占计划净资产的0~30%。(2)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恒生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保证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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