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doc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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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四项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促进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强化执行,完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及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流程及财务结算管理,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六个严禁”专项整治“严禁领导干部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我厅分别研究制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责任追究、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流程及

2、财务结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会计对账报告及社会保险基金日常巡查监督等四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四项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及要求: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领导干部及职工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工作,把基金安全摆在首位。应准确把握“四项暂行规定”的内容及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责任具体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二、明确责任主体,做好内部协调配合。“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付流程及财务结算管理暂行规定”和“云

3、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会计对账报告暂行规定”两项规定主要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各级人社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其贯彻情况督促检查。“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日常巡查监督暂行规定”两项规定主要由各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实施。各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做好内部协调与配合,以确保“四项暂行规定”贯彻执行到位,不留死角

4、和空隙。三、严格监督检查,落实问责制度。为确保“四项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效能,上一级人社部门对下一级人社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四项暂行规定”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有令不行,有规不守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实行问责,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附件1.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付流程及财务结算管理规定(暂行)2.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会计对账报告规定(暂行)3.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暂行)4.云南省社会保险

5、基金日常巡查监督规定(暂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8月24日附件1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付流程及财务结算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付流程及财务结算管理,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财务会计监督职能,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付及财务结算按本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流程和管理要求办理。第三条各

6、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加强基金安全管理的规定,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支付结算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到直接支付现金。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开户银行签订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服务协议,明确各险种基金存款账户的资金流向及大额支付标准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授权支付手续,以强化银行协助监管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功能。第五条各级人社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额度控制审批权限,明确各级领导的审批额度、审批权限及职责,对大额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进行

7、重点监控。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业务经办、初审、复核和财务经办、审核、审批制度,规范基金支付流程。凡属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结算的业务,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制单(制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核签字后,向财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准确的支付依据和相关原始凭证。财务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供的支付依据和相关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复核,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会计业务程序、步骤办理会计业务事项和基金支付业务。业务、财务部门相关责任

8、人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及会计人员应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相关业务部门提供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结算的相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审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第八条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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