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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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死刑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摘要:既往十年间,我国死刑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方面我国积极贯彻严格控制死刑的司法政策,有效控制了死刑适用的范围,另一方面则不断加强死刑适用的程序改革,严格控制了死刑适用的数量。同时,过去十年的死刑司法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包括死刑司法政策的科学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死刑适用控制的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死刑适用的数量需要进一步降低并适时公开。我国应当确立逐步从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司法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死刑改革的政策内容,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条件、罪种、对象和数量,进一步推动死刑司法改革的深入。中国4/vie  关键词:死

2、刑;司法改革;死刑政策;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4.12文献标识码:A:0257-5833(2017)02-0093-07  作者简介: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5)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决定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2006年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并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我国死刑制度走过了十年的司法改革历程。这一改革是我国最高决策层针对此前我国死刑立法规定过宽、死刑司法适用过泛的反思和改

3、进。十年来,我国死刑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形成了积极的良性互动,推动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死刑立法改革。如今,我国死刑司法改革正逐步进入改革的攻坚期,死刑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集中,这需要死刑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务凝聚更大的勇气、智慧,积极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案。在此背景下,回顾死刑司法改革的十年发展,总结我国死刑司法改革的成绩,积极发现其不足并进一步探索推动死刑司法改革深入的策略和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死刑司法改革的主要进展  过去十年来,我国死刑司法改革可谓力度空前,举措有力,在深入探索和

4、研究死刑改革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出台了系列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司法文件。其中,仅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司法机关就出台了10余个死刑司法改革的专门文件,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了科学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单独或者联合有关司法机关出台了20余个包含死刑司法改革内容的综合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5、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等。通过出台并严格实施这些规范性司法文件,我国司法实践强化了死刑案件适用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总体而言,过去十年来,我国死刑司法改革在强化死刑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主要加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政策的积极贯彻  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是过去十年间我国死刑司法改革的基本政策。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第45条提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

6、意见》第29条则进一步提出要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结果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尽量少用死刑,在死刑作为选择刑种之一出现时,慎用死刑,同时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执行死刑复核程序。1在实践中,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司法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体现,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得到了大幅提升,死刑适用的数量则得到了有效控制。  (二)死刑适用范围的严格控制  过去十年间,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立法严格控制死刑的基础上,基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

7、刑的刑事政策,对死刑适用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严格掌握死刑适用的条件。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将死刑适用的条件规定为“罪行极其严重”。有观点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理解为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而且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极其严重。2但也有关观点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只应理解为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而不包括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认为“罪行极其严重”的词意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达到了最高程度的严重性。3最高人民法院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角度,对“罪行极其严重”作了较此更为严格的把握,不仅要

8、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而且要求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极其严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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