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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7
《吉林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文适用于吉林省高校及相关教育部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不适用于教学教改和其它一般性的工作研究。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和相关教育部门,分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重大项目(基地重大项目
2、)。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基地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科学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工作。一般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包括青年教师,支持其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着眼于高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3年,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研究起始时间均为立项申报项目当年11月1日。后期资助项目是指对已有研究基础,已有先期立项经历支持,确有继续资助必要的项目的资助。二、组织第四条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接受项目申报
3、、组织评审、立项登记、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第五条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第六条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第七条年度科研计划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申请书》。(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的申请项
4、目进行评审,在每年的1~3月份做好推荐准备工作。3~4月份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报送《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申请书》和《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教育厅科研处每年在4月组织申报登记和对申报材料形式初审,5~6月份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专家函审;6~7月份组织课题组答辩;8~9月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审部门复议审核,并报上级领导批准,10月份后下发立项文件并组织立项登记。(三)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一次受理学校和相关教育部门的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通过省教育厅科研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第九条申报条件:(一)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方案先进可行
5、;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10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二)承担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准再申请。每人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同年不得超过1项。 四、立项第十条科研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均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进行预审和分类汇总,组织有关专家对已经通过形式审查认定并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函审和会议答辩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项目确定:省教育
6、厅科研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复议审核,制订年度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报省教育厅批准。五、项目经费及管理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项目所在单位应按拨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学校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财审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六、项目中期管理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负责
7、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二)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三)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第十七条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科研处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吉林省教育厅规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教育厅科研处。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要扣减该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第十八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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