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志、刘新民、岳书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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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张国志、刘新民、岳书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张国志、刘新民、岳书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海刑初字第30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志,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大牛坊村党支部书记,住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大牛坊村30号;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XX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取保

2、候审。  被告人刘新民,男,1954年3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大牛坊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大牛坊村469号;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XX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刚,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

3、得到提高。被告人岳书田,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大牛坊村村民委员会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大牛坊村203号;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XX年6月30日被批准拘留,因病未予羁押,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XX)第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志、刘新民、岳书田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XX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志、刘新民及其辩护人段刚、被告人岳书田到庭参加

4、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1月17日至XX年7月间,被告人张国志伙同被告人刘新民、岳书田等人经商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大牛坊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非法转让大牛坊村亩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收取土地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万余元。3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国志、刘新民、岳书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

5、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被告人张国志、刘新民、岳书田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新民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第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始于1998年永丰乡的通知,并非3被告人商议决定,且涉案土地性质大部分为村里的废地和空地,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被告人刘新民主观恶性不深,其认为卖地是解决村里困难的好事,且从中没有捞取私利;第三,刘新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建议

6、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7日至XX年7月间,被告人张国志伙同被告人刘新民、岳书田等人经商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本市海淀区永丰乡大牛坊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非法转让大牛坊村亩集体土地使用权给李守菊等37人(名单及占用土地数量附后),非法收取土地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万余元。3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针对指控事实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

7、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1、被告人张国志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证实其从1992年到XX年7月份任永丰乡大牛坊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村里党务工作、企业发展工作。1998年永丰乡下发1个关于可以出租非农用地用于本村农民改善住房条件以及对外村人到大牛坊村落户、招商引资的文件,该村就根据这个文件批准宅基地。其有权批准,具体执行人有岳书田、刘新民、李仕,他们3人找其汇报,经其同意后,他们找会计交钱,再给买地人办手续(就是办理宅基地70年使用协议

8、)。出让宅基地都是其口头批准同意的。刘新民向其汇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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