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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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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秦汉以后法家思想流变和影响【摘要】学术界通说认为,中国传统的法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但核心不代表全部,毋庸置疑,先秦时代的各家对法律现象也有着自己的思考,法家思想亦如此。本文试图以唐、宋两个朝代为例,探寻以儒家思想为正宗的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法家思想,并为现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些许借鉴。【关键词】法家思想;唐代;宋代;借鉴自西汉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就被推上独尊的地位,成为两千多年以来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化的基本性格,儒家思想也成为汉代以后历朝历代君王进行法律指导的核心。但是,核心并不代表
2、全部,翻看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史,我们不难从中先秦法家思想的痕迹。虽然先秦法家的政治思想一直为儒学思想家们所诟病,但其从来退出过中国的历史舞台。有学者总结我国封建法律制度是儒家与法家的结合,谓之“外儒内法”“阳儒阴法”。甚至有学者认为:“儒法两家思想上绝对的冲突已趋于缓和,甚至渐趋折衷调和,形成中国两千多年来,德刑相辅、礼法合流、一脉相承的法律文化”。i本文试图以唐、宋两个朝代为例,探寻隐藏在暗处的法家思想痕迹。一、法家思想概述法家形成于战国时期,是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思想最初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管
3、仲、子产、邓析等人,但真正形成者是战国初期的李悝,他总结了当时各国法律,编纂成我国第一步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战国中期的商鞅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是法家思想的主要奠基者。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李悝等人的思想,形成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的同学李斯,将先秦法家思想运用到实际的治理国家中,使先秦法家理论得以实践,人们称他为法家事业的集大成者。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多方面阐述法的基本理论的思想家,其主要内容有一下几个方面。(一)救世论救世论是法家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剧烈动荡,从生产力到
4、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无一不发生着重大变革,社会各阶层人士纷纷探寻新的出路以寻求生存和发展。然而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通过“复礼”来迗到稳定社会,通过“德治”恢复旧的社会秩序,无法适应社会变革剧烈的战国时期。但是,法家强调变法,主张社会改革的思想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变法是顺应历史时代变化的要求,是必然结果,唯有通过变法才能到迗国富民强,才能稳定这个动荡的年代。法家站在现实主义的角度纵观当时的社会,发出“吾以救世也”的呼喊,
5、寥寥五字,掷地有声,道出法家与时俱进、寻求治国良策的心声。事实也证明,法家要求变法的治世思想是为当时千疮百孔的社会开出的一剂最为有效的良药。(二)刑赏论法家认为“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人固有的本性,是无法改变的,是法家思想中的性恶论。法家提出唯有变法来救世以迗到国富民强,而如何国富民强则需要农民来进行耕种以增加国家经济实力。然而,农耕是人们最不愿意做的事情,这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那如何才能驱使人们进行农战?法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赏二柄论,赏刑并用,刑处于主要地位的,而赏是辅助手段,做到“刑九赏一”。刑与赏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刑赏并
6、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侧重点还是在于刑上,“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以此迖到“以刑去刑”的效果三)法治论法家的“法治”思想最初由《管子》提出,又称“垂法而治”、“缘法而治”,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思想,“以法治国,则举错(措)而已”,只要以法治国,则一切事情都能办好。“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ii“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iii同时,法家对于法的认识不仅仅局限于此,他们还对法的性质和特征做了全面的论述。即法具有规范性、公开性、平等性、公正性,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
7、具有“定纷止争”、“兴功禁暴”的作用。具体说来,法治论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立法方面,公布成文法,凡事皆有法,做到有法可依。君主虽然掌握国家大权,但却不能滥用权力,应当顺应天道顺应时事,因时制宜的制定法律。并且,制定法律之后一定要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出来,如子产公布成文法,李悝编纂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第二,司法方面,国君要做到“任法”和“从法”。首先,“任法”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信。为了做到“任法”,要求国君做到“事断于法”。各级官吏要学习并熟知各项法律规章,还有责任义务去回答普通百姓对相关法令的咨询。“从法”要求保障
8、法的权威性,加深巩固法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的思想观念,将法治奉为治国的最高信仰。第三,在法的保障方面,坚持刑赏二柄论。治理国家时,应当将刑赏结合起来使用,但二者的地位却是不同的,刑是主要的,而赏则是次要的,赏刑并用,刑主赏辅。在数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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