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授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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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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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授课提纲突泉县人民检察院邰忠慧监察法的基本概念视频一了解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颁布实施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国家监察法是国泰民安的法治保障。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国家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的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开展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法,也是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和救济法的综合法。为监察机关有效开展监督、调查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武器,赋予了监察机关进行

2、法治反腐的坚强利剑,充分保障了监察机关及时有效合法地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一、制定颁布监察法的重要意义☆二、监察法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三、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四、法律监督工作与监察工作的衔接目录一、制定颁布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共五个方面二、监察法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基本思路2018年3月13日至3月20日,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

3、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8年3月20日二、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九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

4、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三)监察法立法遵循的思路和原则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监察法主要内容监察法共九章69条,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5、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

6、监察建议。(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短片二了解监督的是人,而不是机关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有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为何又能将人大机关纳入监察范围?甚至有人觉得,这不是“儿子”管“老子”吗?之所以出现如此疑问,原因是没有理解监察法草案中所明确的监察范围和对象。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人”而不是“机关”!监察法作为反腐败重要立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按照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改革要求,制定监察法,就是

7、要通过法律明确监察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里有一个重点,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而非公职人员所在的“机关”!也就是说,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该公职人员所属的单位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12种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

8、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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