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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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强化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和综合协调,改进制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动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总抓手,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抓好抓实的工作要求,对当前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出生瞒漏报,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强化综

2、合治理,实施重点突破.通过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建立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为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二,主要内容针对当前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以下10个方面进行集中整治:(一)依法惩处违法生育行为.1,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行为,按照《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人事任免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

3、主动申报个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从轻给予处分.当事人在违法生育前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必须全额退还,并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以欺骗,隐瞒手段骗取荣誉的,由原批准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2,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力度,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严格征收范围及标准,对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对XX年9月28日前的违法生育对象,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督促各乡镇街道(城区管委会)按原条例标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2)对XX年9月28日后的违法生育对象,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督促各乡镇街道(城区管委会)按新条例标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3)成立临时社会抚养费征

4、收清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清缴工作.牵头单位:县纪委;责任单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城区管委会)(二)对利用外迁户口,外迁计生关系逃避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治理.1,对跨乡镇街道(城区管委会)迁移户口及育龄妇女关系的,一律如实填写《己婚育龄妇女关系变动情况审查表》:经乡镇街道(城区管委会)初审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把关;对存在疑问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清楚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迁移.同时,将育龄妇女关系迁移情况纳入WIS

5、系统动态管理,每月对育龄妇女关系迁移情况进行比对.2,对户口,计生关系迁出,尚未发生违法生育行为,但人仍在我县居住的,要和接纳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取得联系,按流入人口纳入所在地计生管理;对己发生违法生育行为的依法严格按社会抚养费上限征收.3,对存在包庇,纵容外迁户口或计生关系,强迫超生户外迁户口或计生关系,强迫注销户口,强行删除计生信息,不经审核私自迁移计生关系等情况的部门和村(居),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村(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各乡镇街道(城区管委会)(三)对借离婚实施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治理.开展借离婚实

6、施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为躲避社会抚养费征收,规避党纪政纪处分而骗取离婚证明的违法生育行为.1,严格落实《婚姻法》有关规定,对未明确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的夫妻,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对财产全部归一方的情况重点调查落实.2,根据育龄妇女离婚后居住地,户籍地情况,逐人逐案拿出具体措施,同时做好离婚后户口,计生关系迁移工作.对计生关系不能迁移的要严格管理,按时做好妇查工作.3,对离异后与外地人员结婚的育龄妇女,严格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二胎由女方户籍地审批的规定.牵头单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各乡镇街道

7、(城区管委会)(四)对非婚生育行为进行治理.1,加强对未婚生育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违法生育者不再审批二胎.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居住生活的,要纳入重点管理人群,落实中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违法生育一孩的不再审批二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对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做到生活上关心,工作上帮助,保证取得良好的服务和管理效果.3,建立完善流出人员培训备案制度,严格流出证明办理手续.牵头单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妇联,县民政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各乡镇街道(城区管委会)(五)对违法收

8、养行为进行治理.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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