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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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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反倾销法律制度一、倾销与国际反倾销法(一)倾销的概念经济学: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大量抛售商品。《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守则》):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认为是倾销。(国家间的价格歧视)美国《1974年贸易法》:如果某一产品在出口国或在原产国的国内市场上亏本经营,即使该产品的出口价不低于国内市场销售价,但只要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样视为倾销。----成本倾销。*案例47(二)倾销的影响从出口国
2、、进口国、第三国考虑有害论有利论(三)国际反倾销趋势从倾销的规模来看,由过去的几个贸易大国指控倾销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趋势。从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由过去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以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的非关税壁垒。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四)反倾销法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反倾销法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第一个反倾销保护的国际规则。1967年《反倾销守则》、1973年东京回合多边谈判1994年乌拉圭回合制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3、6条的协议》(WTO反倾销规则)WTO的基本原则是法制的统一性。但世界许多国家没有制定反倾销法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二、我国反倾销现状(一)现状分析1、反倾销调查对象也是重要的贸易伙伴;2、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3、国内企业短期行为较多,容易引发反倾销指控;4、国内企业应诉、起诉少。(二)法律体系1994年《对外贸易法》19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颁布、2004年修订《反倾销条例》我国对倾销的调查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会同农业部进行。三、倾销认定标准(一)反倾销案件申请人资格1、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申请者生产的产量总和必须占该相同
4、或类似产品在国内的大部分。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应当认定为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启动反倾销调查;但表示支持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启动反倾销调查。(17条)(二)反倾销产品品质的认定,即倾销产品是否是相同或相类似产品。如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在原材料、加工过程、外观、物理特征、产品用途及可替换性等方面相同或相似。(三)倾销事实的认定,即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格,且符合关于倾销幅度的规定。1、出口价:1)实际支付价款;2)不能确定时,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商
5、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2、正常价1)出口国市场价格为可比价格;2)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为可比价格;3)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格。全球已有36个国家相继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由于欧美等一些国家尚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这样,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不会采用产品的国内价格,而是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3、倾销幅度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低于2%的不认为是倾销。(四)损害的认定1、倾销产品的数量被调查产品在进口国同类产品的总进口量中所占比例不足3%的,可忽略;但,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2、倾销产
6、品的价格是否存在大幅度削价,或是否严重压制了进口国相似产品的价格。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市场占有率、失业人数、工资增长等。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等。(五)倾销事实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倾销只需作为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之一即可。四、反倾销调查程序(一)申请1、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以依规定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2、商务部自行立案。(二)立案调查商务部在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反倾销调查应当在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可以通过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了解情况。(三
7、)初步裁定1、临时反倾销税;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可延长至9个月。2、提供担保(保证金或保函)。3、作出价格承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在作出初步裁定后4—9个月内必须作出终局裁定。作出价格承诺后,反倾销调查中止或终止。(四)最终裁定1、征收固定的反倾销税(5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海关执行。2、纳税主体: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3、征税起算时间(1)对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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