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经典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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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倾销、反补贴经典案例剖析1案例一韩国诉美国存储器反倾销案(1997年8月14日)1案例二波兰诉泰国H型钢材反倾销案(1998年5月29日)8案例三欧共体、日本诉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1998年6月4日)25案例四欧盟与印度棉制亚麻床单反倾销争端案(1998年9月18日)40案例六美国对日本等国钢丝绳实施保障措施案(1999年1月27日)94案例七美韩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争端案(1999年7月30日)100反倾销、反补贴经典案例剖析案例一韩国诉美国存储器反倾销案(1997年8月14日)一、案件概述1997年8月14日,韩国就美国没有撤销对韩国动态

2、随机存储器反倾销税令一事,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韩国提出,美国商业部经过调查确认,韩国已经有连续三年半没有倾销半导体记忆存储器,而且以后也不会再倾销,却拒绝撤销反倾销税令,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议第6条和第11条。1997年年10月9日,双方经过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997年11月6日,韩国请求成立专家小组。1998年1月16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1998年3月19日,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1998年6月18日和19日,7月21日和22日,专家小组会晤了争端双方。1998年10月23日,专家小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本案的中期报告。1998年

3、11月6日,美、韩双方向专家小组递交了对中期报告进行复审的书面要求,但没有要求同专家小组举行会谈。1998年12月4日,专家小组向争端双方提交了最终报告,裁定韩国申诉的美国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2款。1999年年3月19日,DSB通过了专家小组报告。此后,在实施本案裁决的过程中,韩国认为美国采取的措施仍然违反WTO有关规则,原专家小组对此又重新进行了审理。2000年10月20日,由于对美国采取的新的措施表示满意,韩国通知专家小组终止工作。二、基本事实1151992年4月,美国Micron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

4、从韩国进口的动态随机存储器征收反倾销税。1993年5月10日,美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颁布了反倾销令,韩国三星、金星半导体、现代等涉案企业被裁定的倾销幅度为0.82%、4.97%、11.16%,其他企业为3.85%。对此,韩国企业表示不服,并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美国国际贸易法庭将该案件发回商务部重审以纠正某些错误。1995年8月24日,商务部做出重审裁定,认为三星的倾销幅度为0.22%、金星半导体为4.28%、现代为5.15%,其他企业为4.55%。  1994年6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年度复审,于1996年5月6日做出终裁,认

5、定金星半导体和现代两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继续倾销。1995年6月15日,美国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年度复审,于1997年1月7日做出终裁,认定金星半导体和现代两公司在该调查期内没有倾销。应金星半导体和现代两公司要求撤销反倾销税的申请,1996年6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起第三次年度复审,调查期为1995年5月1日~1996年4月30日,同时,美国商务部根据商务部规章的353.25(a)(2)的规定进行复审。1997年7月24日,商务部做出终裁,裁定金星半导体和现代在第三次复审调查期内不存在倾销,但根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751(d)条,决定不撤销征收反倾销

6、税令。美国商务部规章353.25(a)(2)的规定为:如果商务部部长得出下述结论,美国商务部可部分撤销税令:(i)税令针对的一个或多个生产商或转售商至少需继续3年以不低于同期国外市场公平价值销售商品;(ii)受税令管辖不可能以低于国外市场公平价值销售商品;(iii)以往商务部部长裁定的以低于国外市场价值进行销售商品的生产商或转售商,经其同意,一旦商务部长依据353.22(f)认为撤销税令后生产商或转售商以低于国外市场价值销售商品时,商务部立即恢复征税令。1930年美国关税法751(d)条关于撤销税令的规定为:主管当局在据本节(a)或(b)审查后,

7、可全部或部分撤销反倾销税令或裁定,或终止已中止的调查。主管当局不应根据对向美国出口商品征收的,旨在抵消已收到的出口税,全部或部分撤销反补贴税令或反倾销税令或裁定,或终止已中止的调查。三、解决过程1、磋商1151997年8月14日,韩国就美国没有撤销对韩国随机存储器采取反倾销措施一事,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与美国进行磋商的要求。1997年10月9日,两国在日内瓦进行了磋商,但没有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2、专家小组1997年11月6日,韩国要求成立专家小组。1998年3月19日,小组成员确定。韩国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

8、、第6条、第10条下的义务及《反倾销协议》中第2条、第3条、第5条第8款、第6条、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认为美国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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