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保护经济自由的经济法制度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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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关于保护经济自由的经济法制度的完善研究摘要: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最根本、最重要的性质和特点,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同时,无限制的经济自由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缺陷。经济研究表明,政府之手灵巧的点拨可以让市场自由得以充分发挥,即使是强调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的研究结果也不例外。但是,政府的权力在运用不当时就很容易膨胀和扩张,甚至跨越边界,从而导致市场被侵蚀、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被侵害,这将会导致政府失灵。若市场跨越边界,政府很容易加以抵制;如果政府越界,市场就无能为力。中国2/vie  关键词:经济自由;垄断;制度  中图分类号:F22文献标志码:A:167

2、3-291X(2017)08-0189-02  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它是市场经济的固有要求,对于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反垄断法根本目的就是反对垄断、保护竞争。它保护参与经济交往的一般企业的经济自由,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免受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垄断企业的侵害。  大多数学者们一致认为,在我国,垄断可以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是排斥运营商或经营者在经济中的联合的经济权利优势或市场优势(包括综合优势

3、),以获得垄断利润和限制竞争。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目前,对中国企业的行政垄断大于经济垄断的实际损害[1]。  只有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的封锁,促进全国市场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健全统一、有序、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完善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从而能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若能保持市场经济机制的公平自由竞��,社会资源将能得到最佳的配置。企业才能拥有创新发展的力量,消费者才能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令人欣慰的是,根据目前的情况,“反垄断法草案

4、预计在明年上半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查,国务院还将设立一个反垄断委员会。”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安排  (一)明确对“行政垄断”说“不”  由于当前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行政垄断是当期对竞争行为最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这跟国外的反垄断都表现为反经济垄断的行为是截然不同的,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在国内是最主要的垄断行为[2]。但据报道,草案的内容在这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在这个问题上还有很大的争议。区别是:有人认为行政限制竞争的现象是行政权的不当行使,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是非常必

5、要的。其他人认为,行政垄断是中国最严重的垄断形式。反垄断法作为保护竞争的专门法律制度,应该规定一个具体的章节来限制行政性限制竞争。  然而,大多数学者同意将“行政垄断”加进这次的反垄断法,原因是“有总比没有好”。本文也非常同意这个观点。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中国的垄断问题就不能消除。  (二)我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  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确保反垄断执法的统一、公正和权威,有必要成立特殊的反垄断机构。为了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法律经济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进行国

6、家反垄断政策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处理重大反垄断案件,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3]。  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三个机构也有意参加。但是,反垄断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涉及的案件往往更为复杂,影响相对较大,因此世界各国已经建立了特殊的反垄断法律机构,如德国称为“卡特尔委员会”,日本称为“公平交易委员会”,由这个机构直接受理反垄断案件。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障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应设立一个特殊的反垄断机构。  二、干预法定化  马克斯・韦伯指出,“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无论抵抗力如何,都能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而不管这

7、种可能性所依赖的依据。”因此,法律具有约束和限制政府权力作用,而我们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规则和标准来行使权利。经济干预法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干预经济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从经济法律保护经济自由的角度来看,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政府不应该参与市场竞争;应建立公共财政制度  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但国家应该作为外部力量干预,而不是内部力量,否则会扭曲市场机制。因此,在干预过程中,对于一般行业的国有企业,可以实行“国退民进”。应明确规定哪些行业由法律干预或者放开,避免“与民争利”。事实上,政府没有理由为争取商业利益而控制企业。  “国家所有权的内部控制机制和权责

8、损益分配机制都清楚地表明,国家所有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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