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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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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寄语:因为有法律,国家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和谐。但法律又不是工具,它是人类文化、自然规律、精神财富。中国自古有法,但多为王法,而非人法。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度,不断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增强的法律意识,日益爱法的人民和守法的政府,催促着法律人精益求精。内容摘要:程序正义是法律正义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司法应该孜孜以求的主要目标。如何认定一个社会的法律或者司法符合了程序正义,应该有一些基本的标准。笔者从程序正义的起源及发展出发,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简要地将程序合理、民众认同、法官权威归结为我国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或者
2、说基本标志,以期明确奋斗的方向。关键词:程序正义基本标准BasicStandardsofProceduralJusticeAbstract:Proceduraljusticeisanimportantaspectofthevalueoflegaljusticeandamajorobjectiveofjudicature.ebasicstandardstojudgetheoriginanddevelopmentofproceduraljusticeandbiningitsupthebasicstandardsorbasicsymbolsofprocedur
3、aljusticeinthreepointsbrieflyinthehopeofmakingtheobjectiveofourstruggledefinite.Thethreepointsarereasonableprocedure,approvalofthemonpeopleandauthorityofthejudge.KeyWords:ProceduralJustice,BasicStandards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学说可谓学派纷立,但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
4、的正当性。在中国,一直以来,也都是追求实质意义上的正义价值。虽然程序正义不等于结果的公正,正如谷口安平所说:“影响结果的不仅限于程序。法官的教育方式、录用方法、收入、社会待遇都有可能影响一个特定的判决。”①但是,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力推进,程序正义已几无争议地成为了我国司法活动追求的当然目标。对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较为认同。既然如此,对于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就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将有利于推动程序正义的实现,推动法治国家的进程。一、程序正义的起源及发展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自然公正”原则,在古罗马法“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诉讼”中就蕴含着
5、裁判程序必须公正的内容。但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法治观念,则是在13、14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称之为“自然正义”。而后,程序正义在美国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即“正当法律程序”。(一)英国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起源于古罗马法。随着罗马法的衰落,欧洲大陆陷入中世纪的教会法统治以后,自然正义的原则也随之衰落。后来,经由诺曼底公爵带入英国,逐步演变为英国几个世纪来应遵循的底线程序标准。1、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1)任何法官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无利益牵连。(2)法官无偏见的原则。即法官不能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偏见或有偏袒。(3)不能有先入为主的预断。(4)表面或者外
6、观的中立。即法官不能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2、听取双方的陈述。要杜绝单方面接触,单方面接触被认为是自罗马法以来的一种不公平的裁判行为: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接触另一方,就是剥夺了另一方陈述的机会,进而会导致采纳证据的基础陷于片面和不公平,影响到实质正义。3、裁判者要说理。无论是判决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都应该将裁判的理由清楚、全面地告诉当事人,不能武断、无理裁判。(二)美国的正当程序美国联邦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便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它虽然是美国宪法中最难理解的部分,②却又被认为是美国法律
7、的本质所在;③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主要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第二个是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的是对裁判过程的一种约束。英国的自然正义主要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美国的正当程序在其基础上,增加了另外两个最高的基本的要求,使程序正义获得了新的发展。1、程序违法导致实体无效,如著名的米兰达规则。2、违反了正当程序,可以成为司法救济的基础。美国的上诉审非事实审,而是法律审,违反公平审判、公开审判的,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的,该回避不回避的,该展示证据而没有展示的,都会导致实体上的无效。二、我国现阶段程序的非正义表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
8、义常常被作为同一阶位的对立概念来理解,但真正与程序正义相对立的应是程序的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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