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浅析连锁诊所的法律架构和商业运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连锁诊所的法律架构和商业运营一、背景分析分级诊疗是国家医改提出的大战略,大方向。因应“分级诊疗”这一概念,各医生集团、互联网医疗公司等也纷纷提出自己的分级诊疗计划,力图与国家合拍,强调组建医生集团、互联网医疗公司可以将大城市、大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分流、下沉,可以帮助国家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更有众多资本与人才将目光盯在诊所,认为建立遍布于城乡的各类全科、专科诊所才是分级诊疗的基石,才是破解目前由社区卫生中心、二级医院(镇、县医院)、三级医院(市、省级医院)组成的倒金字塔形、不稳定医疗体系的根本。何谓倒金字塔形、
2、不稳定的医疗体系?大城市尤其是几个特大城市几乎垄断了疾病诊疗的绝大部分优质资源,而离居民最近的社区医院、二级医院几乎空心化,既缺乏处理重大疾病的基本能力,又缺乏有效、迅速的转诊体制,无数的病人不是通过有效的转诊体制而是自发的聚集在大城市的大医院,负荷已接近崩溃。在我看来,遍布于城乡的各类诊所确是将来国家医改成功后最壮丽的景象,也是分级诊疗落到实处的真正标志。但是,我也必须严肃指出,分级诊疗不是国家的一纸行政命令就能完成的,而是医生执业自由、医疗资源按照市场原则、病人需求而自觉分布的结果。因此,对于诊所运营者、诊
3、所开办者而言,重要的不是主动因应所谓“分级诊疗”、百般探求国家的真实旨意,而是如何现实地帮助医生自由执业,帮助医生定位市场、建立规则、以有效方便地解决病人的疾病诊疗。与超市一样,既有遍布大街小巷的个体超市,也有巨无霸式、大中型的连锁超市,将来的诊所必也是遍布大街小巷的个体诊所与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的连锁诊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而且鉴于目前中国处于信息时代、资本时代,在个体诊所尚未开花之前,连锁诊所完全可能先行一步,比如目前市场已经见到的丁香园诊所、春雨诊所、邻家好医,外资的百汇医疗等等。这正如医生集团和互联网医疗
4、,在医生尚未普遍自由执业之前,各医院的医生已开始借助资本或信息的力量而行团队化、互联网式作业。但也正因为国家目前尚未放开对占主流的公立医院医生的人事编制管理,编制内的执业医师尚难完全以独立的法律主体身份开办诊所、与第一注册医院之外的医疗机构、健康管理公司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并执业等等,所以尽管连锁诊所看起来炫烂夺目,实行起来却面临重重法律障碍。可是时不待我,如果一切等国家的法律政策尘埃落定,机遇也许早已溜走。所以我下面论述的连锁诊所的法律架构,虽然包含了一些过渡时期的法律技巧,但更多的却是法律前瞻,
5、是为未来的连锁诊所提供法律解决办法。至于商业运营,非我所长,仅在论及法律架构约略涉及。二、连锁诊所的法律架构及商业运营。文章刚写道这里,电脑里突然蹦出一条新闻,国家卫计委于今天(2016年6月6日)发布了《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我快速浏览了一下这个指导意见,在我的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评论,“家庭医生要摆脱社区卫生中心等公立医疗机构的人事身份束缚,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否则家庭医生制又是镜中月、水中花。”实际上,家庭医生可能是今后个体诊所或连锁诊所的主要服务模式。国家确实在前进,但步伐不大,突破性步法更
6、是不多,需要医疗创业者、法律人士率先突破,推动国家前进,尤其是在促进医生自由执业、解放医生的生产力方面。连锁诊所的法律架构要解决的就是人与人的关系,这里的人包括两类,一类是诊所运营人或所有人,一[1][2][3][4]下一页类是医生。所以法律架构要解决的就是诊所运营人与医生的关系。为了更好理解这个问题,先简要回顾一下连锁诊所的运营模式。连锁诊所大致有两种运营模式,一是医生自己作为开办者先开办一家诊所,然后以此为母体,向外扩张。梅奥诊所就是这种模式,梅奥兄弟作为医生先在明尼苏达州的一个镇上开办了一家诊所,然后经过
7、百余年的扩张,先后在佛罗里达、亚利桑那州开办分所,并拥有医院和周边数州的数十家诊所。当然在扩张过程中少不了资本的介入,同时在扩张过程中也成立了非营利的梅奥基金会作为诊所的运营和管理人。第二种模式,是资本先成立一家运营公司,然后运营公司依法开办诊所,一家、两家…以至多家,从而形成连锁诊所,诊所的主要运营人是开办诊所的资本,比如前面提到的丁香园诊所、春雨诊所、邻家好医等皆采此种模式。两种模式的区别是显着的,第一种模式是医生开办诊所后在经营过程中,基于医疗、商业模式的发展而自然形成的连锁,而第二种模式是资本强力先行介
8、入,摊子铺开后,再与医生博弈而逐渐形成连锁。两种模式孰优孰劣,恐难有定论,一要顺应情势,二是尊重医疗规律。要论述连锁诊所的法律架构,必先研究中国现行法律关于开办诊所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颁布)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