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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会损失赔偿问题研究机会亦即可能,在法学的语境中,其意在描述特定利益形成或特定损害避免的部分条件已经具备,但能否最终齐备仍不确定的状态。此种状态是特定利益形成或维护的前提,代表了相应成本的投入,并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可兹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当此种状态遭受破坏,则损害随之产生,赔偿便成为十分艰巨却又不乏现实性的问题。一、机会损失及其类型所谓机会损失,简单地说,不外乎是指机会利益的减少或丧失,主要体现为由于他人的违约、侵权或其他不当行为,而导致机会享有者所拥有的获取特定利益或避免特定损害的可能性降低
2、或者丧失,与常见的利益损害相比,表现出明显的个性特征并有着自己独特的类型体系。机会损失的基本特征1.机会损失以可能性的降低或丧失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和判断依据。可能性是机会利益赖以存在的基础,若无可能,也即无利益;可能性的大小预示着主体距离目的利益的远近,是衡量机会利益大小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目的利益相同的情形下)。可能性的变化不但与机会利益的增减表现出明显的同向性,而且常常成为后者的直观表达形式。故而,只有客观上造成了可能性的降低或丧失的情形下,才能认定机会损失成立。同时,亦只要事实上发生了可能性由高到
3、低、从有至无的消极变化,即足以判定机会损失的存在。当然,作为前提,特定目的利益的存在不可或缺。可能性的降低或丧失构成了机会损失裁判中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和依据。2.机会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即是一种不确定,机会损失以可能性的降低或丧失作为判断依据,决定了机会损失不可避免要呈现出不确定性的特点。王利明教授指出,在机会损失的情况下,一方面,机会损失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常常是很难证明的。另一方面,机会损失给受害人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究竟有多大,也是很难证明的。{1}亦即,机会损失的不确定性主要就表现在机会可能性大
4、小以及相应价值计算的不确定上,并且,前者的不确定性往往是导致后者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之一。3.机会损失具有隐蔽性。相较于具体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损害的后果而言,可能性的升降往往因为缺乏直观的表现形式而为人们所忽略。具体来讲,机会损失的隐蔽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可能性较小的场合,即使他人不当行为造成了这种损失的减少甚至是丧失并最终出现目的利益损失的结果,却由于无法具有因果关系理论对原因力的要求而被忽略。二是在目的利益最终并未遭受损失(即仅是可能性减少)的情形中,由于缺乏传统意义上直观、具体的损害
5、结果而难以为人们所认识。机会损失的基本类型1.机会减小与机会丧失。依据机会损失的结果即可能性的减损程度不同,可将机会损失划分为机会减小与机会丧失。在机会减小情形下,机会所内含之可能性虽然在不当行为的作用下出现了减损,但仅是局部减损,仍有部分可能性在违约或加害行为的洗礼中保留了下来,也即不当行为并没有将当事人趋利避害之机会尽数抹杀。而“机会丧失”的措辞已经表明,无论此前当事人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可能性有多高,经过与不当行为一役,都已经消耗殆尽,目的利益之实现或维持已无可能。以实际来看,机会减少与机会损失
6、的差异不仅体现为对目的利益影响的不同,二者在获得法律救济程度以及具体计算方法上也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以当下相关的理论与裁判实践来看,法律对机会损失的救济大多需以目的利益损害为前提,在机会减小的情形下,因目的利益的得失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机会损失往往被忽视而无法获得救济。而在损失的计算方法上,由于机会减少前后仍存可能性,因此,相较于机会丧失而言,其损失计算还需以减损后可能性残值的确定为前提,大大增加了损失计算中的不确定性。2.获利机会损失和避害机会损失。依机会(可能性)的功能指向不同,可将机会损失区分
7、为获利机会损失和避害机会损失两种不同类型。二者区别首先体现在其所影响的目的利益的性质不同。获利机会的损失主要是对未来利益的影响,而避害机会的损失则可能引起既有利益的损害。其次,二者的确定方法亦有所差异。由于获利机会所系之目的利益未及实现,因此,证明未来利益的存在以及相应条件的具备成为了确认机会利益的基础,也是诉求机会损失的前提;而对于避害机会的损失而言,由于目的利益本身已经为当事人现实享有,在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当事人通常对其利益享有百分之百的维护可能,所以,此时需要着重考虑的则是,是否存有特定情势或危
8、险,降减了这种百分之百的利益维护可能。此外,由于未来利益未及到来,其实际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在损失的具体计算上,获利机会损失较之避害机会更显困难,需要承受更高的不确定性。3.财产机会损失和人身机会损失。机会利益以促成或维护特定目的利益为基本使命,具有明显的手段(或过程)价值,并在内容和价值上体现出依赖并受限于目的利益品性。因而,可依机会所系目的利益内容的不同,将其损失划分为财产机会损失和人身机会损失两大基本类型。前者以缔约机会损失为代表,主要是指取得或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