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福荣、苏文栋合同诈骗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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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肖福荣、苏文栋合同诈骗一案肖福荣、苏文栋合同诈骗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白中刑二终字第4号        原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福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XX年10月2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XX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

2、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文栋,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XX年10月25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XX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荆

3、晓龙,系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福荣、苏文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XX年11月13日作出(XX)白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福荣、苏文栋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

4、断得到提高。  原审判决认定,XX年5月,已判刑同案犯张斌、被告人苏文栋、在逃同案犯王正军用伪造的青岛澳柯玛整体厨房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与靖远第二发电公司签订的阳光花苑小区整体厨房安装合同、授权委托书骗取房XX钱款,而未得逞。后三人找到被告人肖福荣,四人共谋利用狄XX的白银西区澳柯玛整体厨房专卖店进行诈骗,遂对狄XX谎称要从专卖店进货,让狄暂时离开店,张斌、肖福荣、苏文栋把房振兴领到该专卖店考察,肖福荣冒充店主,用伪造的营业执照骗取了房的信任,从房处骗取钱款46万元,减去已支付给房的利息,实际骗取房XX元,四人分赃。为了防止诈骗败露,张斌又将骗取的钱款中的17万元打到

5、房的帐户,XX年8月8日,被告人肖福荣又从房手里把这17万元骗取。破案后从被告人肖福荣处追回赃款6万元,从被告人苏文栋处追回5万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房XX陈述;2、证人狄XX证言;3、证人吴XX证言;4、书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合同、营业执照;5、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6、书证协议书证实诈骗数额;7、借条证实被告人肖福荣分赃情况;8、肖福荣给房XX打的借条证实XX年8月8日肖福荣从房XX处骗取钱款17万元的事实;9、扣押清单证实肖福荣、苏文栋退赃情况;10、领条证实被害人已领取退赃款;11、被告人肖福

6、荣供述;12、被告人苏文栋供述;13、同案犯张斌供述;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福荣、苏文栋的身份,犯罪时已满18周岁;15、白银区人民法院(XX)白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事实已认定,张斌已判处刑罚。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  原审认为,被告人肖福荣、苏文栋诈骗公民钱款元,数额特别巨

7、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福荣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苏文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肖福荣自愿认罪,退了部分赃款;被告人苏文栋系从犯,退赃款5万元,故对被告人肖福荣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苏文栋依法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福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苏文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上诉人肖福荣的上诉理由是,一审量刑偏重,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其没有参与预谋策划,一审认定17万元全部给张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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