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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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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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关键词:城市地下空间权  物权法  支配范围  公示方法  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内容提要:城市地下空间权是对土地立体利用的产物,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规定主要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就权利支配范围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仅涵盖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在公示方法上,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存在及变动除遵循一般登记法理外,还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特定基点作为空间高程测算的基准。我国应区分不同的分层利用需求,通过有偿出让或划拨方式将空间权让渡给他人,并允许权利人在空间内再行创设空间权和有条件

2、转让地下空间权。城市地下空间权基本规则在框架上应由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部分所构成。地下空间是一个地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在岩层或土层中天然形成或经人工开发形成的空间。[1]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以下或地层内部可供人类利用的区域,是地下空间的主要和基本种类。城市地下空间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归属或利用的需求对城市地下空间所享有的各类权利的总称,是于“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而以之为标的物设定的权利”,[2]在法学界往往被简称为空间权或地下空间权。地下空间权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自罗马法迄至近代尤其是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主要仍以农业用途为中心。在此种社

3、会形态中,“谁拥有土地便拥有土地上下的无限空间”,[3]鲜有立体分层使用的实践。及至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随着人口向都市集中和土地的匮乏以及建筑技术的进步,土地在社会中的利用日益走向立体化。在新的土地利用趋势下,古典物权理论日益成为地下空间权独立和纳入物权体系的障碍。土地在物理上虽可区分为地表、空中及地下三部分,但在法律制度与社会观念上仍被视为一个整体,即所谓的“一物一权”。由于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支配,因此,在此种体例中地下空间权被包含于土地所有权中而难以独立。直至19世纪末,所有权绝对观念才逐步得以改观,禁止权利滥用观念、权利社会化理论日益成为法律思想的中

4、心。在新的理念下,物权不仅只在横向的平面上成立,也可以在纵向的立体方面存续。地下空间权并非被涵盖在土地所有权之中,而具有独立性和非凡的经济价值。[4]进入20世纪40年代,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空间权的法律,以界定地下空间的产权,促进地下空间的有效利用。英国1947年制定了城乡计划法、日本1966年修订民法典等,均是各国有关城市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制定法体现。但是,就客观情况而言,有关地下空间的立法条文数量寥寥,地下空间权的物权规则在各国也仍不够丰富,其物权模型仍处在内涵扩张、逐步成型的发展过程中。在我国,同样出现了不少对土地进行立体利用的实践,地下空间权也正在成

5、为本土理论研究的热点。但是,在权利构造方式上现有法律基本是将“地表权”[5]与地下空间权等同的,且多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因而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研究缺乏私法视角。而有关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规则尤其是其中的物权规则的研究更是相当薄弱。在社会实践中,小区停车位、地下人防工程、地铁、地下管道、地下市政设施等地下空间及其附属物产权的不清晰一直制约着地下空间的利用与开发。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物权的构造模式出发,对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类型、体系、立法模式、权属范围、物权变动、登记技术等详加分析,总结归纳出能够有效促进地下空间规范、有序利用的基本物权规则,以期裨益于理论与

6、实践。一、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立法模式:从地上权模式到地下空间权模式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物权的种类需要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物权权利体系问题在我国仍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就现有的域外立法而言,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构成并非单一,而表现为立体权利的集合:既包含归属形态的权利———地下空间所有权以及其衍生权利空间相邻权,也包括诸如区分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空间役权等用益形态的权利,还包括担保形态的权利,主要是空间抵押权。与平面权利相比,地下空间权在总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1)地下空间权“因其系离开地表,在地上之空间或地下之空间里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而与传

7、统土地所有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不同”,[6]是一个垂直的、立体的概念,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将土地权利认定为平面的概念;(2)地下空间由于涉及地表土地的使用和安全,地质复杂,因而开发技术要求高,安全要求高,[7]其权利的使用范围、容积率、深度、强度及功能上所受到的政府管制力度远较其他地表权利为大。由于受到立法传统和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域外规定来看,有关地下空间权的立法主要集中于地上权,“就空间役权而言,各国立法予以规定者则不多”。[8]至于地下空间所有权的法律规范,数量则更为稀少。当下,各国和地区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立法主要形成如下三种立法模

8、式:1.一般地上权模式对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传统上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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