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检查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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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津发改价管〔2014〕77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公有住房管理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80元调整到2.34元,提价幅度30%。其中:三级地段、砖混二等的成套独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85元调整到2.41元;成套伙用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每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由1.65元调整到2.15元。其他等级-3-地段的租金

2、标准详见附件。每套公有住房的具体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津国土房保[2011]197号)的规定计算。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做好对困难群体的补贴帮扶。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和社会优抚救济对象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此次不做调整,仍按原市物价局《关于对实行新房新租租金标准的复函》(津价房地字【1995】第199号)执行。对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此次不做调整,仍按原市物价局《关于2001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通知》(津价房地【2001】75号)执行。三、调整后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四、国土房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完善公有

3、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加租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度,确保租金调价收入足额用于房屋维修养护;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严格履行维修服务承诺及质量标准;要认真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及对房屋承租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附件:2014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一览表2014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3-附件2014年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一览表单位:元/使用面积·月分类调租前调租后典型地区全市平均平均租金1.802.34成套独用住房1.852.41非独用及伙用1.652.15一级地段平均租金2

4、.162.81和平区大部分地区成套独用住房2.222.89非独用及伙用1.982.57二级地段平均租金1.982.57体院北、大王庄、中山路成套独用住房2.042.65非独用及伙用1.822.37三级地段平均租金1.802.34尖山、鞍山西道、王串场、丁字沽、新四区塘、汉、大等政府周边地区成套独用住房1.852.41非独用及伙用1.652.15四级地段平均租金1.712.22小海地、万新村、王顶堤、本溪路成套独用住房1.762.29非独用及伙用1.572.04五级地段平均租金1.622.11市内六区以外的近郊成套独用住房1.672.17非独用及伙用1.491.94注:表内所

5、列租金标准均为砖混二等住房平均租金水平。-3-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天津城调总队。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8月25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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