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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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严格保密目录一、主办券商制度概述二、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三、主办券商业务管理四、主办券商日常管理42一、主办券商制度概述主办券商涵义主办券商业务类型主办券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主办券商业务开展情况一、主办券商制度概述市场化原则责权利一致主办券商自律为主主要特点主要内容6业务备案制业务分类管理持续督导5二、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法律:证券法行政规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89号)主办券商业务自律规则体系二、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主办券商

2、业务自律规则体系二、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自律监管措施主办券商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不受理主办券商或其业务人员出具的文件限制证券账户交易7二、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纪律处分(主办券商)主办券商违反本细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采取以下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主办券商因违反本细则被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8二、主办券商业务自律监管框架

3、纪律处分(相关人员)主办券商的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采取以下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9三、主办券商业务管理一般义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应履行下列一般义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其勤勉尽责意识、合规操作意识、风险控制意识和保密意识;持续披露其执业情况;协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调查义务;参见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建立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10三、主办券商业务管理推荐业务义务主办券商开展推荐

4、业务应履行以下义务: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并对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全面、真实、客观、准确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审核股份公司股票挂牌申请,并在审核基础上出具内核意见;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应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勤勉履行审查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督导职责。11三、主办券商业务

5、管理经纪业务义务主办券商开展经纪业务应履行以下义务: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情况,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告知投资者业务规则及相关信息,持续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欺骗和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业务优势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设立交易监控系统,对自身及客户转让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范违规转让行为;对客户的资金、股票以及委托、成交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

6、、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不得为他人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进行股票转让提供便利。12三、主办券商业务管理做市业务义务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履行以下义务: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开展做市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备;建立做市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做市资金的审批、调拨、使用流程,确保做市资金安全,建立做市股票的管理制度,明确做市股票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以及库存股票头寸管理机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做市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做市业务规模;建立做市业务内部

7、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做市业务动态风险监控机制;不得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制造异常价格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得干预挂牌公司日常经营,其人员不得在挂牌公司兼职;对挂牌公司股票双边报价的价格和数量、成交数据等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报告其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监控指标等信息。13四、主办券商的日常管理业务往来主办券商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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