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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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最只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尤其是在我国社会经济、民主政治的飞速发展,民众诉讼意思的不断增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量呈井喷式增长的时期,调解就显得尤为重要,其能节省大量诉讼成木,并且能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但是由于人民调解协议木身效力的有限性,人民调解制度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遭遇到发展的瓶颈。在此,本文就调解的效力问题及在实践中的问题浅析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关键词:调解协议诉讼自愿履行1人民调解协议的含义人民调解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调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它是我国诉讼外

2、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自行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协议。是当事人合意处置的结果。2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2.1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简述之,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冰能生效。只有在

3、例外情形下,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既具有法律效力。2.2瑕疵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协议效力的,经双方当事人补正后,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人民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涉及是否追宄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另外,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

4、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对于协议中部分内容有效,部分内容无效,经征求当事人同意,可就有效部分进行确认。征求意见的过程应记入笔录。3我国人民调解的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1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调解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人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诉讼调解也日益显现出其不适应社会需要的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上极其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此适用

5、范围广的诉讼调解,以致于我国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特别偏好于以调解方式解决,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就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调解结果,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有的居中调解者对于案件复杂难以裁决的民事纠纷就以不同的方式变相迫使当事人达成调解,以避免判决主观给自己带来的不利责任。还有的居中调解者则拖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当事人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原则是“和稀泥”。目前这种状况存在不少弊端,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也国家审判机关工作

6、的严肃性。第二,在调解生效的时间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人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调解采取签收生效政策,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恰恰给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任意反悔提供了机会,因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制作调解书再到调解书的送达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经过考虑后或由于其他因素的干扰,拒收调解书,则使得调解无法生效,审判人员必须进入审判,改判后,以前的调解工作及制作的调解书则毫无意义,之前的努力功亏一簧,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以上仅是我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部分不足加以探讨。实

7、践中,调解还存在着其他不足也需加以完善和改进。3.2民事调解协议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小问题3.2.1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否列入调解协议的内容这个问题,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都未注意到,大家4惯的做法是把诉讼费不作为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的诉讼费当事人都能协商负担;也有少部分案件的诉讼费负担当事人争执不下,最后由法院决定如何负担,而这两种情况下诉讼费在调解书中的列法是有区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

8、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计入调解书。据此,“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调解协议的最后一项内容予以写明;如果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应当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这与1992年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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