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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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摘要:其中一直是制约人们调解制度效果的重要因素是人民调解协议,我国曾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义为具有合同的效力。2010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从立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对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和难以解决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做了历史性创造性的规定,成为了《人民调解法》中的一大亮点。  关键词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134-01    萌芽于西周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被国际社会称为东方之花,是一种拥有中华民族特色与民主思想的制度,在经历了古代、

2、近代、现代社会发展之后,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纠纷的及时有效的解决贡献了巨大的力量论文代写。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述  纠纷是社会产生以来就拥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主体利益冲突的产物,如何解决纠纷成为化解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法制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和近代社会,调解成为化解纠纷的最主要,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调解成为ADR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发自于中国社会本土,贯穿于社会发展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所谓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进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应遵循自愿平等、不违法、不限制诉讼三个原则。人民调解是在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解决民间纠纷,是否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何时开始何时结束都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与决定,调解人的调解意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的结果,调解人也不得将调解结果强制执行。虽然调解强调自愿平等,但仍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调解协议是无效的。我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并非纠纷解决的终局程序也非诉讼的必经程

4、序,与诉讼共同成为纠纷解决方法之一。  二、人们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最大差别就在于人民调解制度是群众性的组织,当事人不能将调解协议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诉讼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人民调解制度往往被称为柔性的解决纠纷方式,而诉讼被称为刚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诉讼爆炸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受到社会的重视,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人们调解协议的效力一直是制约着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部分,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

5、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履行调解协议。可见,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即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定能完全实现,其根源在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靠诚信,如果当事人诚信缺失,那么调解协议的内容就无法履行。  2010年8月颁布的《人民调解法》设立专章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6、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相似之处,即当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内容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法院就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启动诉讼程序,这样不但增加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浪费大量的诉讼资源,之前的调解没有在实质上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人民调解法》中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的问题的亮点在于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

7、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很好的实现了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一方面完善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司法上给予调解协议的效力以认同,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司法确认,当一方拒绝履行协议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重新进行诉讼,提高了调解制度的公信力,是司法权给予人民调解制度重要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简便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司法确认无需当事人重新提起诉讼,无需等待漫长的诉讼期限,以最快的时间,最简单的方式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减少了法院的诉讼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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