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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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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专线:400-1234567全国服务热线:95518电子商务网站:www.e-picc.com.cn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14.03.03目录背景简介保险方案介绍责任认定介绍公司及服务团队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定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这就标志着我省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颁布的条例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并由省财政统一
2、出资为学校投保责任保险,这在全国尚属首例。一、背景介绍2007年7月,受江苏省教育厅的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项目第一次进行公开招标,全省共有9家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经过两轮的角逐,最终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3家公司成为该项目的共保体,其中: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保险事宜,保险期自2007年9月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一、背景介绍2008年7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制度,为在校大学生统一买单投保;同时将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全部纳入中
3、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范围。《决定》出台之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研究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全省范围内176.74万在校大学生、193.22万名在园幼儿,全部由省财政统一买单投保,背景简介一、背景介绍2010年初,受江苏省教育厅再次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江苏省辖区内所有学校的校方责任险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最终仍然是人保财险公司成为首席承保人。保险期自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正式将幼儿园和大专院校纳入保险范围)一、背景介绍2013年保险合同到期,全省经过第三次招标,最终人保财险公司再次成为首席承保人,现在
4、的共保主体为:人保财险、紫金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四家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的责任风险。一、背景介绍目录背景简介保险方案介绍责任认定介绍公司及服务团队项目名称为: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江苏省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保险期限为: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8月31日24时止总体二、保险方案介绍10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事故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保险方案介绍被保
5、险人的学生范围:(1)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班及未独立的民办二级学院、其他机构)、科研机构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2)中、小学生。中、小学生系指在国家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小学及小学教学点、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内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特殊教育、挽救教育的学生。(3)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系指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6、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部分高等学校等其他机构)内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学生。(4)在园幼儿。在园幼儿系指在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各类幼儿。二、保险方案介绍12一、主险责任:第三条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责任13条款列明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险责任14条款列明的责任:(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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