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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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教委学〔2018〕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做好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亟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21—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本市各有关部门

2、、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尤其是高水平大学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居住证、户籍等政策的积极作用,优先满足市场无法有效配置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亟需的重点领域的用人需求,主要扶持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关键性岗位,以及远郊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农业技术等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特殊岗位。三、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

3、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2018年5月25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和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18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做好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在2018年6月5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并提交《2018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四、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8年非上海生源

4、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管理、规范程序、认真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21—同时,对有意向申请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提醒其向用人单位核实该单位是否具备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的资格。对有关高校材料初审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督促有关高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五、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附件1)和《2018年非上海生源

5、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根据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需求,如实告知本单位是否具备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损害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客观、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当年申请资格,并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

6、stjob.com.cn)公布。同时,将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六、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当书面承诺个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个人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1—七、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要加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全面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存疑或涉嫌造

7、假的,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工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沪府令58号)、《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2017〕89号)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附件:1.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2.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3.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

8、登记表4.2018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28日抄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4日印发—21—附件1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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