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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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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相关问题研究 目前,我国对使用毒品人员戒毒遵照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社区戒毒存在戒毒工作场所条件有限、社区医务人员缺乏、社区工作者不足等问题,强制隔离戒毒仍然是一项重要的戒毒手段,充分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的比较原则,具体规定的条款也不多,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涉及许多具体操作问题值得探讨。 一、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社区戒毒是否为前置条件。 《禁
2、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将《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结合起来看,第一款是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的四种情形;第二款是规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
3、,公安机关是否不经过社区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公安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第一款指吸毒成瘾人员具备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这四种情形的共同点是均经过了社区戒毒。我们可以理解为,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社区戒毒是前置条件。第二款本意应该是指:对吸毒成瘾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其强制隔离戒毒。即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社区戒毒不是前置条件。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款的易产生歧义。笔者认为,如果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吸毒
4、成瘾严重,公安机关认为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更能表达其立法本意。 二、认定吸毒成瘾或吸毒成瘾严重应具备的条件。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根据《禁毒法》的授权,2011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了第115号令,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该办法是公安机关如何认定吸毒成瘾或吸毒成瘾严重的合法依据。 1、公安机关认定吸
5、毒成瘾具备的条件。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原告吸毒成瘾,应该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主体是吸毒人员,即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二是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三是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
6、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2、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具备的条件。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笔
7、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原告吸毒成瘾严重,应该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主体是吸毒成瘾人员,即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一定是吸毒成瘾人员;二是使用毒品后,违法行为是在其使用毒品后发生的;三是具备《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三种情形之一。 三、公安机关吸毒成瘾的认定是否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的前置条件。 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规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一定是吸毒成瘾人员,该办法没有没有规定公安机关能否不经过吸毒成瘾的认定,直接认定吸毒成瘾严重。笔者认为,如果使用毒品人员,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8、,又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吸毒成瘾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直接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即公安机关吸毒成瘾的认定不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的前置条件。 四、如何保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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