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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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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闪点≤60°)小型油船在检验中值得注意的问题(1)摘要:叙述了内河(闪点≤60°)小型油船设施、设备与船检《规则》、《规范》不相符的一些安全隐患问题。关键词:内河油船检验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内河小型油船的数量不断增加。杭州港位于京杭运河南端,是杭州市的水上北大门及进入钱塘江水系和杭甬运河的必经之地,水上运输十分繁忙。特别是近年来外港籍油船进杭逐年增多,仅2004年至2005年进出杭州港油船就达到17000余艘次,油品吞吐量达400余万吨。这些油船的规范与否直接威胁着杭州港区和船舶自身的安全。自1996年以来,杭州港曾发生因油船爆炸、燃烧、泄漏等大事故5起,死亡3人,
2、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这些油船在杭州实施营运检验和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在船舶舱室分布、消防、救生、排水通风、防污等设施上存在着安全隐患。对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以下简称《规则》)和《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以下简称《规范》)。就较普遍性的一些问题,供设计、建造、检验等部门探讨。一、舱室分布存在问题1.机器处所分布不符要求。根据[《规则》规定:机器处所(船首侧推装置及其附属设备所占处所除外)应位于货油舱、污油水舱、货油泵舱和隔离空舱的后方,但许多油船则把货油泵原动机器处所位于货油舱前部,与《规则》原意相悖。2.首尖舱放置发电机组。任何船舶首尖舱
3、内禁止载运燃油、滑油用其他易燃油类。但有些油船则把首尖舱作为发电机组机器处所,设置燃油箱,且与缆绳等杂物堆放在一起,毫无隔离措施。3.违规设置暗舱。有些油船主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在货油舱与后空隔舱间设置暗舱。这些暗舱往往是汽、柴油混装,给油船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杭州港2002年2月28日“五航148#”油船发生爆炸,造成二死一伤船舶报废的重大事故,就是因为船主违规,携带非防爆灯具进入刚卸完柴油的货油舱查看暗舱存油时,灯具与汽、柴油混合气体接触而发生爆炸。二、消防设备配置不规范1.二氧化碳灭火剂需要量不够。内河小型油船二氧化碳钢瓶一般为40L,按《规则》规定:二氧化碳钢瓶的充装率应
4、不大于0.67Kg/L,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以0.56m3/Kg计算,其二氧化碳充装量为40L×0.67Kg/L=26.8Kg,根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内充装的二氧化碳数量应不少于各被保护舱室需要量的最大值的规定,则某一被保护最大舱室二氧化碳灭火剂需要量及钢瓶数N:Kg;N=。但有些油船实际配备钢瓶数少于计算所需配备数,即二氧化碳灭火剂需要量不足,从而造成严重的消防隐患。2.二氧化碳管系不符合要求。根据《规范》要求,二氧化碳管应为无缝钢管。但有些油船采用G〃镀锌管和铸铁螺纹管件联接。特别是必须承受高压的瓶头阀至分配箱管段,其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1.8MPa,有些船厂为了施工方便竟采用低压
5、软管或者薄壁铜管,根本不能承受高压。3.被保护舱室二氧化碳喷头数分布不合理。根据《船舶消防指南》(CCS1999)喷嘴数m=(0.8~0.9)D2/d2。D--管路内径;d--喷孔内径。虽然理论计算都能达到对喷头数的要求,但分布上不尽合理,尤其在主机舱。合理的分布是除了在主机上方安装外,还应根据舱室的几何空间均匀分布,而且喷头尽量做成多孔喇叭形状,便于二氧化碳能均匀迅速到达舱室各处。4.手提式灭火器配置不足。这也是其他船舶普遍存在的问题。多数船舶只考虑《规则》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而忽略了对灭火器的容量要求。《规则》规定:手提式液体灭火器的容量应不大于13.5L,亦不少于9L。其
6、他灭火器的可携性应至少与13.5L液体灭火器相当,且其灭火性能至少与9L液体灭火器相当。显然,在实际配置中就显得容量不足。三、救生设备不符合《规则》要求1.救生设备配备不足。根据《规则》规定,船长40m及以上,运载闪点不超过60℃货物的自航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体运输船应按船上总人数的100%配备阻燃或不燃材料制成的救生艇,其中至少有一艘机动救生艇。但实际上大多数油船没有配备救生艇。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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