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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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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课件主讲人:史凤林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综合讨论课之二)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教学设计(一)教学目的和要求1、知识培养目标与要求本节教学内容属于法理学(一)课程中的实践课环节,本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有四:(1)巩固加深对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违法构成等基本概念的理解;(2)结合案例讨论,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基本含义,特别是它的具体要求;(3)结合案例分析讨论,全面系统把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认定中的法定环节和关键点;(4)了解违法要件及要素在刑事、民事、行政、违宪责任中不同的表述方式。2、能力培养目标与要求本节教学以启
2、发式、讨论式教学方法为主。通过案例分析导入——设疑思考——分层启发点拨——讨论分析——总结提炼——启发开展专题研究等环节实现下列培养目标:(1)培养同学们积极探索、主动获取知识和信息、自觉提高自己专业素质的能力;(2)巩固和凝练同学们法律思维,提升运用专业理论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3)锻炼同学们准确、精炼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4)引导帮助同学们掌握对法律条文基本含义的理解、分析能力,并对有些法条的特别规定进行法理上探讨;(5)引导帮助同学们有步骤地开展法理学专题研究。3、职业道德教育目标课后赠言:勉励同学们向谭嗣同、苏格拉底学
3、习,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掌握精湛的法律知识,凝练公正护法的胆气,养成严谨的法律思维,练就高超的法律技能,不断提升法律职业道德水平,做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法韵精学报国心,求真至善风,落落谭苏子,堂堂法律人。史凤林丙戌年冬作(二)教学重点、难点及教学方法1、教学重点及解决方法:对违法构成四个要件的具体要求的把握。采用案例讨论教学法和问题式教学法,突出教学重点。2、教学难点及教学方法:(1)违法对象与违法客体的关系;(2)法律上的一果多因关系及其责任的认定;(3)违法动机、违法目的与主观过错、违法构成的关系。采用案例讨论教学法和比较分析法,分散教学
4、难点。(三)学习与思考方法提示1、本节核心概念“违法”的分析讨论限定在广义范围,包括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侵权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而且对每个要件的分析都要注意区分三类行为的不同表述。对本案的分析根据大陆地区的法律,以台湾地区的法律为参照。2、紧扣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结合案件事实,以合法性为标准仔细分析。3、紧紧围绕老师提出的每一层假设命题,大胆思考、严密论证,做到逻辑与事实统一。4、在分析讨论时要注意培养我们学习法律课四位一体的综合思维方式,即坚持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案例、法律规定(条文)和学科前沿
5、问题相统一的整体思维方式。二、教学组织(一)案例讨论相关背景知识、核心概念和相关法条的提示1、相关背景知识(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规定事实致使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特殊义务即违反第一性义务应当承担的第二性义务或不利的法律后果。(2)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三类: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定事实的出现。(3)违法行为的概念。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4)违法行为的种类广义的违法行为包括四种:犯罪行为、民事侵权行为
6、、行政违法行为、违宪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2、核心概念(1)违法构成。违法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行为的各种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或体系。(2)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的主体——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法的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的而被违法行为侵犯破坏的社会关系。违法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引起的损害事实。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3)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的含义和区别
7、3、相关法条的比较(1)中国大陆地区关于诽谤行为和诽谤罪的规定。①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
8、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2)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诽谤行为和诽谤罪的规定。①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2条第1项规定:“故意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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