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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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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公共领域研究:综述、评析与展望摘要:通过对产权公共领域研究历程的考察发现,现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权公共领域的成因上,产权公共领域对主体行为和经济绩效影响的研究主要停留在租值消散理论的应用上,产权公共领域范围大小的变化及其对制度变迁的影响的研究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另外,产权公共领域研究还存在基础性概念定义不严、使用随意、逻辑混乱等问题。所以,应该从概念的严格界定、产权公共领域对主体行为和经济绩效的影响、产权公共领域的动态化及其与制度变迁的联系等方面完善和深化对产权公共领域的研究。中国2/vie 关键词:产权;公共领域;经济绩效;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
2、i:10.19311/j.ki.1672-3198.2016.18.068 1.引言 产权理论源自科斯(RonaldHarryCoase)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和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础和组成部分,其核心思想是,在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中,不同的产权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或社会经济绩效具有重要影响。产权的初始界定是指正式制度(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甚至政府政策等)对特定客体所衍生的产权项归属的正式规定,而市场交易一般称为产权的再界定。 通常,人们认为正式制度将特定客体的产权归属完全界定清晰的效率最高,但产权界定从来不是绝对的,正
3、如巴泽尔(BarzelY.,1997)所说,“因为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产权作为经济问题还从来没有被完全界定过”。通常,正式制度对产权归属的界定称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界定,而现实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产权归属界定称为经济意义上的产权界定。陈利根等(2013)认为,“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无论是法律上的产权界定还是经济上的产权界定,产权的界定都是不充分的”。大多数学者都同意这些没有被完全界定的产权进入了某种公共领域之中,于是,对产权公共领域的研究就成为产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对产权公共领域的研究历程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研究的缺陷与不足,并以此为基础研究了未来可能的发展思路和
4、方向。 2.产权公共领域研究综述 作为产权公共领域理论的创始人,巴泽尔(1997)较早提出了公共领域的概念并系统研究了产权公共领域的形成原因。巴泽尔认为,是交易成本的存在阻止了产权的完全界定,而这些没有被完全界定的产权就形成了公共领域。巴泽尔认为“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最后这点主要通过警察和法庭奏效”,他还认为“商品具有许多属性,其水平随商品不同而各异。要测量这些水平的成本极大,因此不能全面或完全精确。面对变化多端的情况,获取全面信息的困难有多大,界定产权的困难就有多大。”
5、巴泽尔实际上是从主观方面(主体行为能力)和客观方面(包括商品属性、他人行为和政府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了交易成本的产生及其对产权公共领域形成的影响,其他学者对巴泽尔产权公共领域研究的扩展,大多也是沿着这两条思路展开。 国外还有其他学者从不同侧面研究产权不完全界定或公共领域问题。一是登姆塞茨(HaroldDemsetz)提出的产权残缺问题,他指出,“权利之所以常常会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废除部分私有权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承担”,“所有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二是
6、埃格特森(Eggerts-son)提出了产权弱化问题并对产权不完全界定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如果政府对独占权加以一定限制,我们习惯地把这些限制称为产权的弱化。如果个人交换资产的权利,获取并使用来自交换的收益的权利,都没有受任何限制,就可认为产权没有被弱化”。同时,埃格特森也研究了当主体界定产权的期望收益为负或者外部强制性干预(政府管制)时“排他性权利未被界定的情况”。三是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Hart)及哈特和莫尔(Hart-Moor)的不完全合同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由交易费用的存在,所以主体签订的合同总是不完全的,那些在合同中没有被完全界定归属的权利就成为剩余权利。我国
7、学者刘宝明等(1999)用该理论研究产权残缺问题,而吴忠培(2000)用该理论研究产权模糊问题,王洪(2000)利用该理论推演了产权公共领域的产生。四是租值消散理论,该理论认为相比于私人财产的公共财产(又称公共资源)会导致导致租值消散,从而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绩效。我国学者多用该理论来研究产权公共领域的经济绩效问题。 肖屹和钱忠好(2005)扩展了巴泽尔关于产权公共领域成因的分析。他们将公共领域的成因分为两种:一是由于正常因素或技术因素,使人们不能完全认知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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