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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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调研报告关于工业用地未达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法院裁定要求协助过户的专题调研报告为了防止炒买炒卖工业用地,促进有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我市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首次转让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批准的规则全部建成并投产年以上,不分割,不改变用途。但近些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业用地未达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法院裁定就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无形中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困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应该根据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还是应当遵守土地

2、山让合同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宗地尚未满足转让条,不予过户。针对该问题,我们对不支持过户和支持过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了梳理,并结合现实的案例,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一、不予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

3、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不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山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号令)第

4、十九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一)按照山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山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幵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

5、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己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一)己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和税费;(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己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四)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

6、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增值的,转让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按下列标准缴纳增值费:(一)增值一倍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二)增值一倍以上至二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五;(三)增值二倍以上至三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二十;(四)增值三倍以上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三十。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山,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转让土地的前提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土地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防止土地投机。二、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

7、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XX]号)则相应的对执行通知书及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第五条第二

8、款规定: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2、另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金华市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达转让条法院裁定后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企业因借贷纠纷,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转移的,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此,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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