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据采纳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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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证据采纳中存在的问题摘要证据在司法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证据的采纳和收集过程中总会出现种种问题,使得案件的审查结果不尽如人意。本文将对一些在证据收集和采纳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如物证收集问题、采用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口供是否需要排除问题、科学证据的可靠性问题进行浅略分析和建议。中国2/vie  关键词采纳威胁引诱科学证据  作者简介:钟炜靖,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3.203  一、关于证据法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  证据在所有的司法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可以

2、说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依靠它作为定罪量刑的考虑因素,受害人依靠它获得司法公正,而犯罪者因为它得到应受的法律制裁。大家应该都在影视剧中看过这样一个经典桥段:一个即将蒙受冤屈的受害人或即将逃脱法律制裁的罪犯,在判决的罪后一刻因为有利证据的出现而使得判决结果出现了峰回路转的情况。证据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由此可见,正因为证据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在采纳证据的过程中,对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可靠性的判断也就显得尤其重要。司法者应该使使案件最大限度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无论怎样,司法者能够做到的,也只能是一部分即法律真实,因为,做到绝对的真实是不太可能的。正因如此,探索什么是证据,从源头上

3、真正解决证据的概念、并且收集和认定这些技术性的问题,在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的建设中才显得任重而道远。  二、证据的采纳、收集的常见问题  在对不同类别证据的取证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相应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出现一般发生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如程序是否适当、收集方式是否合理、证据是否与案件有确实联系,但是,证据收集后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许多案件可能由于对证据的保管、运用不当,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判断不当而使得判决结果与司法公正相违背。  (一)物证收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般来说:“错案萌芽于侦查阶段,因为侦查机关是否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过程中发生遗漏或错误,是该案会否成为错案的关键阶段。”其

4、实,究其根源,对物证认识的偏差才是导致案件被法官错判的原因。那这就与三个方面的原因有关,详细来说主要有:一是物证的收集,因为与口供不一致而排除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或是要收集的证据却不进行收集,该精心收集的却草率收集,使检材受到污染而使得侦查陷入僵局。如收集时不重视多种类型的证据,过分集中于收集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二是证据的保管和运用出了问题,应保管的却未保管,保管后又为了与口供一致忽略某些物证。如人为遗失重要的物证、对现场物证缺乏及时、完善的保存方法,使得物证失去鉴定条件甚至消失;三是对物证的鉴定和运用方面。物证鉴定的一个不小心就会有错案产生,因为一旦鉴定发

5、生错误,随之而来的必定是裁判错误。因此在物证的收集过程中必须谨慎判断,什么证据才是对案件有用的、应该收集的,对收集后的证据也要严加保管,准确地鉴定证据的真实性,防止有些心怀不轨人的如受贿赂的办案人员或鉴定人员伪造证据、隐藏真实的物证等。  (二)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口供是否需要排除问题  受到来自上级的压力或是为了加快破案的效率,某些司法人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可能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来使受害人、犯罪者、证人作出与真实或和真实不符的口供、证言。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进行了

6、相关规定,如何解决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的口供在该法第54条中的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里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的有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司法解释,仍旧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排除以及该如何排除对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的口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只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的供述,应当排除”给出了规定,而对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的口供是否应该给予排除依旧是缺乏明文规定的。所以,从法律�范的这个方面看,对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口供

7、是否应当排除在我国没有任何可供参照的法律规范。这也使得我国的各类司法部门在遇到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口供态度模糊,有的法官以法律没有明却规定为由拒绝排除,有的法官则完全不回应。一些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学者提议以可靠性作为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口供的排除标准。犯罪嫌疑人作出虚假供述或认罪可能由于侦查人员通过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给他增加了心理压力又或是嫌疑人自身情况有缺陷,那么这就成为了可靠性标准的两个方面。  1.要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由于司法人员在审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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