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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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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构建摘要当前,我国民事纠纷调解机制尚不完善,为司法部门造成了较大的工作压力,对此,应当对我国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进行科学、有效的构建。本文简要阐述了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含义,提出了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模式,并有针对性的探讨了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构建与完善,旨在对我国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科学、合理的构建与完善,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2/vie 关键词诉调对接纠纷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6.12.297
2、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也逐步促使人们的法律意识日趋强化。自江苏南通对大调解机制做出首创,随后在我国其他各个省市及地区,以此次大调解机制为基础,通过不断的研究与创新,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众多全新模式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民事诉讼法律中的因地制宜与创新,不仅能够使民法更加符合当地形式,还能够在符合立法的大前提下,解决民事纠纷,进而为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我国在人大常委会上,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提出:“适宜调解原则与调解协议的确认”等内容,此类内容的修改与增加,使得诉调对接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规
3、范与完善,这也会对我国多元纠纷机制的建立,做出相应的推动。因此,对于“我国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构建”研究,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含义 新形势下,为使纠纷、矛盾、争议等得到更为合理、有效的解决,由各省市地区的司法部门为主导、由众多部门参与和协作,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所形成的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和方式,即诉调对接。其中,“诉”代表诉讼、审判,“调”代表调解,且此处的调解多指诉前调解和诉讼之外的调解。由此可知,所谓的诉调对接,实际上是诉讼与否间的对接。再由此推出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含义为:通过诉前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有效达成
4、调解协议,且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由司法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力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二、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所涵盖的模式 (一)大调解模式 我国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主要是来自于南通大调解机制的建立。自2003年起,南通市便先后建立起众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此种调解机构的建立,不仅将各类调解机构做到了有机的整合,更使调处方法和手段得到了统一。既方便了人民群众,又减轻了司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可以说,此种大调解模式的建立,为纠纷调解工作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调解室模式 调解室模式的兴起,是福州市司法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此种模式的调解
5、方式,主要针对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且此种调解室模式,是由立案机构进行纠纷的初审,若案件处于可调解阶段,则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入调解模式。调解成功,则要相司法部门提出确认申请;调解失败,则要进一步移交法院,进行立案处理。当案件进入诉讼阶段,调解室也可接收法院委托,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做出司法确认,调解失败,则可再次交由法院进入审理程序。 (三)调解员模式 2006年,浙江省慈溪市司法部门创立出调解员制度与调解模式。此种调解制度是依靠司法机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机构中,聘用特邀调解员,当案件受理后,根据对案件的审查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由调解员
6、进行诉前调解的原则,若案件性质适宜,则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填写调解登记表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纠纷或争议的调解。此调解期限限定为30天,若调解成功,�t做出司法确认,若调解失败,则再次交由法院进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诉调对接机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一)诉调对接机制体系的构建 首先,是调审分离制度的建立。调解分离制度,即是将融为一体的调解与审判两者的过程,进行有效的分离。并且,在民事诉讼中,将法院调解做有效的剥离。此时的诉调对接机制,不但能够与审判相独立,更能达到对诉讼进行预防的作用。同时,此种纠纷调解分离的制度,还能够进一步使调解和审判的程序得到充
7、分的纯化。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会由于所对应的系统不同而做出明确的区分。同是对纠纷进行调解,但处于不同程序的机构和操作人员则要同样做出区分,以此来促使调审分离制度在建立上的严格化。如若对法院中所涉及到的机构进行设计,首要是对调解庭的设计与建立。其中,调解庭中设立法官的基本工作职能为:一方面,是纠纷调解工作的独立开展;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中所设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工作的必要协助,有时更需要对指导思想与意见进行明确的指导。此种工作职能将区别于审判庭中法官的审判职能。这也充分说明,将审判与调解进行分离后,法院中各个职能机构能够明确自身职责,并各司其职,使“以判压调”
8、的现象得以消除。其次,是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建立。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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