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指标变更结缴地价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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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指标变更结缴地价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与编号(一)事项名称:建设用地指标变更结缴地价办事指南(二)编号:00-00413935X-A-01-13-00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审批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四、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五、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5、《城市

2、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7、《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43号);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151号);1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

3、产项目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5]245号)。六、申请条件(一)建筑面积变更结缴地价事项1、竣工验收前项目:取得经规划批准变更建筑面积的有效文件;2、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筑面积的条件。备注:没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约的项目,按规定经处置后可办理。(二)调整用地、变更土地用途事项1、原建设项目用地已经批准或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取得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七、办理方式(一)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或福建省

4、网上办事大厅(www.fjb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国土房产局窗口;(二)与市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市国土房产局综合业务窗口。与各区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3)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4)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

5、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三)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免费)或窗口取件。八、申请材料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一)建筑面积变更结缴地价事项竣工验收前项目:1、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及附表1份(原件)(加盖公章、注明建筑面积变更依据、原批准建筑面积、变更后建筑面积、用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2)身份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核对);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3)规划批准变更建筑面积的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准予变更决定书、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同意××项

6、目变更建筑面积的批复)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4)划拨用地:原计委、发改委立项批文(或备案)1份(提交原件核验后,由窗口人员复印留存);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2、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1)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如土地使用权人已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土地权属证明;(3)出让用地:①原合同及各补充合同及其宗地红线附图;②原地价缴清证明文件;③属经营性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各用途销售数据。(4)划拨用地: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缴费票据

7、,如使用政府储备用地需提供土地收储成本结算凭据;②原批准的政府用地批文或划拨决定书及宗地红线附图。竣工验收后项目:1、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及附表1份(原件)(加盖公章、注明原批准建筑面积、变更后建筑面积、用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2)身份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核对);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3)规划部门批准变更建筑面积的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准予变更决定书、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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