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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7
《[法学]模拟法庭民事案卷宗参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组员角色分配审判长:薛卓睿审判员:余长华人民陪审员:谢斌书记员:田玉芳原告(郭静):吴冬秋原告代理人:易瑶被告(宋浩):王海荣被告代理人:易威第三人代理人:曾为法警:黄杰(外借)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事卷宗正卷2011年度金民初字第56号案由离婚诉讼纠纷案当事人原告郭静被告宋浩第三人黄蓉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薛卓睿余长华谢斌田玉芳收案日期2011年8月5日结案日期2011年9月24日原审法院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有关案号(2011)珠民初字第56号一审结果判决二审结果再审结果归档日期年月日保管期限诉讼案卷正卷目录序号文书名称页次1起诉状2受理案件通知书3应诉案件
2、通知书4民事诉讼风险通知书5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6案件举证通知书7答辩状8证据目录9证据10授权委托书11委托代理合同12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3出庭通知书14法院传票15开庭公告16庭审笔录17代理词18判决书19送达回证民事起诉状原告:郭静,女,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委托代理人:易瑶,女,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浩,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湘海湘菜馆老板,湘海外贸公司老板,住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宋晓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3、800元给原告,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到宋晓独立生活为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财产清单)。四、依法申请损害赔偿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于被告认识,然后于2000年3月11日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2年4月1日生下儿子宋晓。2004年初,原告跟被告宋浩带着儿子,从湖南到珠海打拼,起初生活艰难,三人租住在吉大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房间,为了省钱,经常连电风扇都不用。2006年,被告通过银行贷款现实在吉大开了湘海湘菜馆,之后又在拱北开了湘海外贸公司。从2009年开始,被告就经常以“办事情”为由不
4、回家。在原告的追问下,今年年初被告终于承认与黄蓉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者黄蓉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完全破坏了原告与被告的感情,被告无视家庭责任,无法与其再共同生活。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责任、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宋晓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有稳定工作,且月收入将近30000元。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给原告,直到宋晓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婚后所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有:一、珠海市
5、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房产及其所有家具、电器;二、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被告为黄蓉所买住所)三、别克君威2.0L汽车一辆;四、存款100万人民币;五、湘海湘菜馆六、湘海外贸公司被告宋浩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黄蓉同居,使原告及儿子蒙上了驱之不散的心理阴影,因此,恳求法院判处被告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起诉人:郭静2011年8月5日附:1、起诉状副本2份2、财产清单(1)、珠海市解
6、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市值人民币90万元;(2)、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市值人民币65万元;(3)、别克君威2.0L汽车一辆,市值20万元;(4)、存款100万人民币;(5)、湘海湘菜馆,市值人民币20万元;(6)、湘海外贸公司,市值人民币200万元;3、证据清单(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被告与第三人的亲密照片、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复印件(3)、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珠晖区支行信用卡转账记录。(4)、被告与建隆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关于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的房屋买卖合同。广东省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郭静:你诉
7、与被告宋浩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如需委托人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民事一审判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广东省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宋浩:本院受理原告郭静诉你们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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