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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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23期)5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23期)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65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23期)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并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拆迁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单位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实施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

3、指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按登记的在册户籍人口以被拆迁人家庭为单位签订,经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或受委托的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户籍非在册的被拆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认定后,由产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章补偿与安置第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实施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

4、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登记的用地性质对其中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作出界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安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安置。第八条 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调查被拆迁人的户籍情况,对安置对象进行认定。第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安置形式,具体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安置,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第十条 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建筑面积,下同)以认定的被拆迁人合法住宅房屋总面

5、积为依据,由拆迁人以城市(城镇)多层或高层公寓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安置房总面积一般不超过375平方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人可申请增加安置房面积:65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23期)(一)被拆迁人家庭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上(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义务兵、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士官和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可视为户籍人口,未婚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下同),且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不足375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可增加到375平方米;(二)被拆迁人家庭户籍人口在6人及以上,且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超过375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可增加到500平方米。

6、拆除户籍非在册人员的房屋,以其被拆迁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为依据,产权调换安置总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被拆迁房屋予以货币补偿。第十一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与安置房的价格按下列方法进行结算:(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时点同类农村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装潢及新旧程度等因素确定;(二)安置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时点的重置价格,结合层高及环境等因素确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增加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的,按安置房价格的120%结算;(四)因安置房户型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的,在25平方米以内的

7、按安置房价格的150%结算,其余则按照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不足125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给予125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或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给予相应的安置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和安置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第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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