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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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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立论依据及其必要规范 论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 论文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的退股制度有其理论的依据像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固有权利和现实的需要如避免挤压、解除僵局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通过对其的分析得出了这一制度设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缘由。在阐明立论依据的同时还要注意对退股制度的规范以防止运行中的异化,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制度在严格控制与法律设定的模式下,保障制度价值功效的实现。.L.编辑。 股东退股制度是指在允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原来的公司的制度,确立股东退股制度对于像我们这样固守“资本三原则”的大陆法
2、系国家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冲击。我国新公司法第36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与旧的第34条相比“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虽只是改变了一个字却有不同的价值意义。在面对这一条文变化的时候,笔者虽没有像部分学者过于乐观认为是我国设立了股东退股制度,但却认同这一规定上以及其他条文的增设,间接的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制度,为以后正式确立这一制度开启了“法律之门”,奠定了基础。在此笔者希望通过对设立这一制度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进行分析和阐明,使人们能够了解确立的股东退股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求为以后公司法的相关内容的修善提供些许理论探讨。 一、理论上的剖析
3、 契约自由原则。按照公司契约论的原理,我们现行的公司设立于股东的约定,是全体股东合意的产物,并遵照另一重要的股东契约之表现形式的章程来具体运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无处不体现股东共同意志的重要性。在许多时候需要全体股东意思表现的一致性,而股东的合意往往是建立在对自身利益或共同目的的可预见性的基础上,当公司在遇到重大变化时,像公司章程的变更、公司经营方针的改变等可能会超出股东在设立公司,订立契约的期望,造成对股东之间持续性法律关系的破坏。也就是“当事人做出某种意思表示总是以其对当时基本情势的认识和对未来基本情势的合理预见为基础的,一旦当事人赖以决策的基本情势发生变化
4、,或出现新的情势导致原有情势不能作为当事人决策之基础时,当事人则有权重新做出选择。”既然法律允许契约当事人具有创设、开始这种法律关系的权利,自然也应当赋予解除这种关系的存续的自由。因为公司的成立或解散应当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当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被侵犯,公司又不能就恢复股东权益或解散公司形成合意时,权益遭受侵害的股东就应当有权通过各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利。既便是法律与契约没有现实规定,基于诚实信用考虑,在遇到股东不能维持此种关系时是应当允许“缔约当事人”解除这种关系的。 信任、忠实之义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虽都具有资合性,它们的一个重大不同之处就是有限责
5、任公司的人合特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之上,还要契合于股东之间的信任,这就要求股东在履行忠实义务时,不仅存在于股东公司之间还存在于股东之间,而这些忠实义务要兼顾股东间的个人关系和股东们组织公司时的共同目的及其追求实现公司功能的需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良好合作是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基础,如果股东的信赖关系遭到破坏,合作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像“一旦大股东把受其支配的公司当作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就意味着对原已存在的信任的背弃,小股东当然有权选择退出投资关系;当小股东退股权得以实现时,对债权人利益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的预防责任直接转嫁给大股东是完全公平
6、合理的”。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在合作所依据的基础遭到破坏时,退出公司可能是其中的最好选择。此外也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合作的信赖基础的存在也很可能出现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给外部人而却无人愿意受让的情形,毕竟这种信赖关系不是每个人都能具有的。 股东的固有权利。退股权属于股东自益权的衍生权利,股东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循上所言在人合性为重要特质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监督良好关系是合作的基础,如果这种和谐的遭受巨大冲击,根据民法自愿平等原则股东有投资的自由自然也有
7、退股的权利,这种退股权是股东民事权利的自然延伸。特别是在经营不善,小股东受到大股东压迫时,股东做出退股决定本应是投资自由的题中之意,股东如果不能享有这些管理就会增加投资风险。如果不允许股东退出,不仅会导致公司内部资源浪费,而且还会使得中小股东处于更为被动的局面,甚至会给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在公司里的财产创造机会,最终导致股东之间的公平和正义无法实现,亦会降低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并且股东行使退股权时仍是在股东自益权的范畴之内。股东将所持股份转让只是改变了持股股东,并不损害资本的完整性,在退出公司之时也就是完整实现权利之时。 二、现实中的需要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确立
8、股东退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处于保护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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