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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空犯罪之威胁罪研究 【内容提要】2010年在北京签订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两个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了威胁犯罪行为类型。公约中的威胁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抽象危险犯,其将对国际航空安全的保护前置化,以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对国际航空安全的威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威胁罪,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威胁行为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要求以及从我国国际国内治安环境考虑,应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一般性的威胁罪。 【关键词
2、】国际航空犯罪威胁罪刑法 2012年6月29日新疆和田机场飞往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的天津航空GS7554航班上发生劫机事件再次表明,恐怖分子利用航空器实施犯罪、危害航空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打击防范威胁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一时一刻也不可松懈。911以后,国际民航组织也认识到现行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尚不完善,无法完成预防与惩治国际航空犯罪的任务,因此,一直致力于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的预防与打击工作。经过国际民航组织九年的努力,2010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北京举行了航空保安外交会议,共有来自76个国家的代表和4个国际组织的
3、观察员与会。大会通过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北京公约》)和《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简称《北京议定书》)。这两个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使公约能应对那些利用航空器、利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以及以电子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恐怖犯罪行为[1]。威胁行为就是修订公约所规定的新的犯罪行为类型之一。威胁行为人罪表明,国际社会已从注重打击传统的对法益造成物质性损害的犯罪行为转向同时注重打击那些仅对法益形成抽象危险的危害行为类型。 我国作
4、为《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的倡导和签字国之一,公约和议定书生效后⑴,我国刑法最终要与公约规定相衔接,因此,未雨绸缪,全面了解公约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十分必要。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威胁罪,理论上对这类犯罪行为的研究也不多。故此,我们需要研究公约规定的威胁罪的构成特征,研究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等问题,为公约的生效及在我国的适用做准备。 一、威胁罪之构成特征 (一)威胁罪之客观特征分析 1.威胁行为之实行行为性分析 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研究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应首先从该罪的客观行为入手分析,以便对该罪的客观表现具有感性的认
5、识。 行为的本质在于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威胁行为使被威胁者产生恐惧心理,因此,威胁行为也是行为。威胁行为是威胁罪的实行行为。所谓实行行为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狭义的行为。例如,举动犯的实行行为只要是满足其构成要件性定型的行为就够了,但是,结果犯的实行行为则需要具有引起所定型的犯罪结果的可能性,即需要是包含了其现实危险性的东西[2]。对任一犯罪而言,实行行为都是必备要件。《北京公约》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威胁罪的实行行为: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任何人也构成犯罪,如果该人做出这种威胁实施公约中的任何犯罪⑵;或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收到这种威
6、胁。《北京议定书》第1条第2款也规定: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任何人也构成犯罪,如果该人做出此种威胁实施劫持航空器罪⑶;或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上述威胁和散布威胁行为就是威胁罪的实行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威胁罪。 威胁是一种精神强制行为,是通过语言、文字或者行为或者三者相结合的方式,使被威胁者产生心理恐惧。虽然威胁行为不直接造成物质损害,甚至没有造成物质损害的可能性,但是,它使被威胁者产生极大的心理不安和痛苦,或者造成人群恐慌,进而危害社会秩序,而心理安宁、社会秩序稳定都是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社会生
7、活利益法益。 散布威胁的行为是与威胁行为不同的实行行为方式。威胁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威胁和散布威胁两个紧密联系的举动,威胁行为是由这两个举动构成的威胁行为整体。而散布威胁行为是将他人实施的威胁行为使公众知晓的行为。虽然行为人没有实施威胁行为,但是,将他人制造的威胁行为加以散布,使被威胁者产生恐惧,与直接实施威胁行为的社会效果相同。 威胁罪不以特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既遂要件,因此,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威胁行为或散布威胁行为是符合公约规定的构成要件性定型行为就认为具备了本罪的客观要件。 2.威胁行为之内容分析 公约全面列举了威胁的内容,根据公
8、约的规定,行为人必须以实施《北京公约》所规定的九种国际航空犯罪行为相威胁,或者以实施《北京议定书》所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相威胁,才可能构成公约规定的威胁罪。 根据公约的规定,威胁行为的内容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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