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罪量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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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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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本论文中除引文外,所有实验、数据和有关材料均是真实的。本论文中除引文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声明并表示了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加、弓小>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南京师范大学。学校有权保存本学位论文的电子和纸质文档,可以借阅或上网公布本学位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可以采用影印、复印等手段

2、保存、汇编本学位论文。学校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和纸质文档,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保密论文注释乏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论文,密级:[保/密期限为么年。学位敝储虢协砂指剥雠:缘遂通日期:细弓.易,)日期:kI?,G~.中文摘要法官不理会琐碎之事(Deminimisnoncuratpraetor),对于极轻微的反社会行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犯罪成立有罪量要求乃法治国家的共识。从域外经验来看,域外刑事立法多采仅定性的行为类型立法模式,实体法中基本不涉及罪量的内容

3、,犯罪成立的罪量要求基本上是通过它的反面一微罪出罪——展开:在程序法上,通过警察的微罪处置、酌定不起诉、告诉与自诉以及法官裁量权的行使等制度设计,为微罪出罪提供路径:在实体法上,则通过可罚的违法性、社会相当性等理论建构,为微罪出罪提供实体法上的理论支撑。在我国,犯罪成立同样有罪量要求,也同样有程序法上微罪出罪的制度设计,但与域外经验不同的是,缘于二元制裁体系和以行为程度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的交叉重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刑法形成了众多成文的、正面积极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罪量因素规定。这种“规模化的、积极的、成文的

4、”罪量因素可谓是我国刑法独具特色的立法现象。第一,成文的罪量因素在我国刑法中有何表现?在总则中,罪量因素包含于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中。不过,但书规定不应当仅仅视为罪量因素的表征。遵循司法刑法学的逻辑要求,但书作为犯罪司法概念的刑法第13条的组成部分,应当是在第13条前段体现形式理性的刑事违法性的积极、类型化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体现实质理性的社会危害性的消极、个别化判断的载体。因此,但书不仅仅是轻微违法的犯罪阻却事由,而应当理解为包含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违法性和阻却有责性的全部实质内容。在分则中,罪量

5、因素则表现为刑法中明文规定的、体现行为程度、作为犯罪成立必要条件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类似内容。“数额”、“情节”、“后果”才可谓是真正独具中国特色的罪量因素规定。第二,积极的、成文的罪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如何定位?建构包涵罪量因素的犯罪构成体系,就是罪量因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罪量因素难以整体作为处罚条件;只有行为获利、悔罪表现等极个别不法中立的罪量因素,应当作为犯罪成立的第四要件一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而丢失枪支不报、滥用职权等罪中的“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等因素,是可罚违

6、法程度的表征,属于不法构成要素,只是因为此类后果与行为之间客观关联上的特殊性,使其无法还原为典型的危害结果,对此类后果只须有认知预见,无须考虑意志因素,即可认定故意成立,因而它们是一种非典型的不法构成要素:其余绝大多数罪量因素均可还原为身份、行为、结果等典型的不法构成要素。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罪量因素(即罪量构成要素、罪量要素)是我国刑法中成文的罪量因素规定的最核心、最主要的内容,罪量要素在事实面和价值面两个层面的特殊性,使其在遭遇诸多犯罪问题时,定会擦出别样的火花。第三,罪量要素的事实面特征,乃是罪量要素作为成

7、文化的构成要件要素,相较于大陆法系刑法而言的特殊性。与大陆法系刑法消极的、阻却犯罪成立的罪量判断不同,在我国,罪量要求成文化、类型化为构成要件该当的具体要素。因此,罪量要素就应当首先是事实该当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此即罪量要素的事实面特征。根据这一特质,作为违法性表征的罪量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是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这是责任主义的当然要求。而对罪量(数额)要素的认识错误,也应当依据错误论原理判断,尤其是在共同犯罪之不同共犯人对罪量认识不一致(认识错误)的情形中,犯罪总额说只能中文摘要解决共犯的客观归责问题,而主观

8、归责则必须结合各共犯人的主观认识个别化判断。—芷罪董一一(数额)共犯中,若部分共犯人对罪量(数额)没有认识或认识错误,只能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部分共犯人隐瞒所得数额,至多可能作为判断被隐瞒者对全案数额是否有故意认识的间接证据;依据法定符合说,正犯的客体错误或打击错误不影响共犯人既遂之责;正犯实行过限或实行减少,共犯人则应当在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承担既遂之责;正犯另起犯意,自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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