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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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上海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违纪违规案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校查办违纪违规案件工作,使查办案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查办案件工作应坚持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办案工作;坚持综合考虑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要求。第三条查办案件工作应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

2、平等的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查办案件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五条纪委对检举、控告和发现的下列党员、党组织的违纪违规问题予以受理:(一)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不包括校级领导)的违纪违规问题;(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三)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违纪违规问题;(四)上

3、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党员、党组织的违纪违规问题;(五)属于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管理的党员、党组织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第六条属于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管理的党员、党组织的轻微违纪问题由各基层党组织予以受理。7第七条对于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办理:(一)对于第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纪委办理并报校党委审定;(二)对于第五条第四、五款和第六条规定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采取以下方式办理:1.自办:由纪委直接办理;2.协办:由纪委协助有关部门办

4、理;3.交办: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纪委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上报办理结果。第八条对于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经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纪委主要负责人同意,纪委应成立有至少两名成员的初核小组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初步核实时,应按程序收集证据。第九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初步核实的,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再延长一个月。第十条初步核实完成后,由参与核实工作的人员撰写初步核实报告。报告应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

5、核实的情况及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内容。纪委根据初步核实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报批准初步核实的领导同意后留存备查,视情况可向被反映人所在部门说明情况,也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及时实施信访谈话、诫勉谈话等警示教育,报经批准初步核实的领导同意后留存备查;(三)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予以立案。第三章立案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立案的,纪委应撰写立案呈批报告,并附立案依据材料和初步核实报告,按立案

6、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第十二条立案批准权限为:(一)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不包括校级领导),处级党员7领导干部以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纪委报请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校级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立案批准按上级规定执行。(二)属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管理的党员、党组织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第四章调查第十三条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纪委应成立至少有两名成员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内容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和方法、预计完成的时间、调查组成员及注

7、意事项等。调查方案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实行责任制,即调查组成员应分为主办人与协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案件调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主办、协办人员。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撰写调查报告。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被通知部门应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调查组同意,组织、人事部门和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国(境)、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如存在妨碍调查取证的情况,可暂不通知被调查人及

8、其所在部门。暂不通知的情况和理由应记录在案。第十六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查组应及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一)有犯罪嫌疑;(二)有自杀、他杀等严重危险迹象;(三)有脱逃嫌疑;(四)有毁灭、隐藏证据或串通抗拒调查行为。第十七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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