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墩台矿区建筑用砂矿.doc

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墩台矿区建筑用砂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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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墩台矿区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摘要天地源矿评报字[2016]第011号评估机构: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委托人:修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评估对象: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墩台矿区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评估目的:采矿权出让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评估日期: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6日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主要评估参数:截止储量估算日(2015年11月)保有资源储量(333)89.08万立方米;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89.08万立方米;设计损失量为3.78万立方米;采矿回采率为96.80%;可采储量82.57万立方米;矿山生产规模为12万立方米/年;矿

2、山服务年限为6.88年;产品方案为建筑用砂矿;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2.22元/立方米;折现率8%;采矿权权益系数4.2%。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认真估算,确定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墩台矿区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57.63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柒万陆仟叁佰圆整。评估有关事项声明: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评估。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备案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

3、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重要提示:以上摘要取自《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墩台矿区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详细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法定代表人(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一月六日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墩台矿区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天地源矿评报字[2016]第011号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受修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根据国家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对委托方委托评估的“江西

4、省修水县大桥镇墩台矿区建筑用砂矿”履行了必要的实地查勘与询证。对委托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公平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价估算。现将采矿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1、矿业权评估机构机构名称:武汉天地源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世贸大厦54层17-22B、8A-8D室法定代表人:汪海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1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37500093P2、评估委托人评估委托人:修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3、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待招拍挂后确定。4、评估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出让“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墩台矿区建筑用砂矿采

5、矿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需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人提供该采矿权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情况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5、评估对象和范围本次评估的对象: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墩台矿区建筑用砂矿采矿权。根据修水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关于预划定修水县大桥镇墩台矿区建筑用砂矿矿区范围批复(修矿字[2015]22号)及采矿权评估委托书,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圈定,编号及拐点坐标如下表1:表1预划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拐点编号X54Y54X80Y8013203140.4938506808.993203088.4838506750.9623203153

6、.4638506928.693203101.4538506870.6633203562.7338506832.253203510.7238506774.2243203462.3338506697.383203410.3238506639.3553203305.2638506722.673203253.2538506664.64面积0.057km2开采深度由+222m至+168m标高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一致。本次评估范围为上述矿区范围。6、评估基准日本采矿权评估项目的基准日确定为2015年11月30日,考虑该日期为月末,便于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人准备评估资料及注册矿业权评

7、估师合理选择评估参数,在两个月以内未发生过重大的经济变动事件,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评估价值为评估基准日的时点有效价值。7、评估依据7.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颁布);7.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7.3、《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7.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7.5、《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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