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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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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乡村自治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模式 一、引论 国家对“乡村自治”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组织法》)的起草、修订、颁布和推行上。作为一个制度,“乡村自治”的一个核心目标就是要规范和推动农村的经济发展。《村委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在发展经济方面的“应当支持和组织”任务,包括支持和组织“合作经济”发展。研究表明,“乡村自治”制度的这一目标设计是与村民的普遍愿望相一致的。但从现实的情况看,村民委员会的经济功能在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能得到很好地实现,“乡村自治”并没
2、有释放出制度设计者所设想的经济潜能。是制度设计的经济功能本身就不现实,譬如它与市场机制根本就不相适应?还是制度设计本身是正确的,但缺乏相关制度的有效支持?如果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如何才能使它在未来释放它“应有的”能量?本文既不想就有关“乡村自治”的理论作展开讨论,也无意卷入所谓“新左派”和“自由主义”之间更深层次的争论,而只想尝试回答:“乡村自治”制度为何要为农村社区组织设计积极的经济功能,这种功能何以能够如愿实现?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制度合法化的需要。如果“乡村自治”制度无助于改善生计窘迫的农
3、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条件,那么村民的冷漠态度就是可以预期的,而这又将进一步妨碍这个制度预设的其他功能(如民主、自治)的实现,并最终妨碍民主制度在农村社会的生根、发育;二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可能选择。如果我们承认目前的一些发展措施,如城镇化、“农户+公司”模式、减免农业税等无法长期和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经济状况、解决“二农”问题的话,那么,在现实条件下,考虑一下如何发挥“乡村自治”制度的潜在经济功能就可能是一条有益的思路。 需要在此说明的是,由于多种原因,本文考察的主要是上个世纪中国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经验事实,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自
4、身的“历史局限性”。 二、“乡村自治”与“双层经营体制”:整合发展模式 (一)村委会的经济职能 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它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要接管原大队、生产队两级农村组织的经济与社会管理职能。比较《村委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0),可以看出国家对城、乡居民委员会管理职能的制度设计差异是很明显的;其中,最为明显的差异则是农村居民委员会被赋予了独有的经济职能。《村委组织法》(1998)的第十九条可以看作是对村委会的经济职能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如下:“一、乡统筹的
5、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下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由于这些条文同时也可以看作是实现村民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因而它们也可以被理解为政府以《村委组织法》形式做出的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安排。 借鉴张宁宁的做法,可以将村委会的法定职责分为两类:“第四、五、六条可以归为一
6、类,是‘发展’型的公共事务,发展村庄的经济、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以促进村民的生产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另一类是第一、二、三、七条,可称之为‘分配’型的公共事务,是将村庄的集体资源,村民的共同利益加以分配,以求得合理和公平地分配村庄的集体资源,保护村民的个人(家庭)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责任并不局限于提供良好的、低成本的治理环境,而且还要主动地参与农村(私有的、合作的和集体的)经济活动,即“应当支持和组织”农村经济包括”合作经济”的发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
7、,村委会具有“微型政府”的特征。而事实上,村级(个体、私营、合作、合资、集体)经济也是被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的。需要指㈩的是,发展集体经济也是大多数村民的愿望。 村委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筹集和使用公共资源应是可以理解的,但赋予村委会以积极的(集体)经济职能似乎并不那么理所当然。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是由于“集体经济”在大部分农村社区客观存在因此需要集体组织对之进行管理和发展的话,那么又如何理解在市场经济制度已经大行其道的情况下1998年正式颁布的《村委组织法》(第五条)反而添加了试行版(19
8、87年)中所没有的维护“双层经营体制”的条文?显然,这不仅仅是意识形态在法律条文中的显位,而应该还是当时的农村(经济)发展困境在制度设计中的反映。正是通过这一条款,《村委组织法》将“乡村自治”和“双层经营体制”这两个制度在战略层面上联系起来。 (二)双层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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