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捐赠立法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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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慈善捐赠立法问题研究论文.freelelindaGatesFoundation)”,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为盖茨夫妇以及巴菲特的巨额捐赠,目前总资产已达600多亿美元;而公共则接受多渠道的资金,包括私人基金会、个人、政府机构、其他公共慈善机构,以及提供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公共基金会为了保持其地位,必须不断地从不同渠道获取资金。从活动内容来看,私人基金会主要的活动是向其他慈善组织或者特定个人捐赠,本身并不直接运作慈善项目。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慈善活动的主体是私人慈善机构;例如根据有关数据,美国2.6万个家庭慈善

2、基金会每年创造着逾70亿美元的慈善捐款。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慈善事业基本由中国红十字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两家公共慈善机构主导;近年来一些个人所发起的慈善基金,也基本上被纳入这两家公共慈善的架构内。例如,前段时期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壹基金”和“嫣然天使基金”,其实也都在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框架内成立和运作的1。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首次提出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意见,为私人慈善基金会的发展打开了一扇门。根据《条例》第3条的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

3、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这就正式承认了私募基金会的合法地位。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解释,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主要出于两方面的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对于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区别管

4、理,是合理和必须的做法;这显然也是借鉴了前述国际经验的结果。此后,非公募基金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蓬勃局面。据有关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非公募基金会已经达到349家。但是,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不过二十几家;而地方性的非公募基金会却急剧增加:广东省从2005年的1家非公募基金会上涨到34家,而北京市的非公募基金会已经占据基金会总数的75.6%,成为绝对的公益事业主力军团。但是,必须要看到,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仍然遭遇许多困难;一个显著的对比就是: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近16万,而非公募基金会尚只有数百。这是因

5、为,《基金会管理条例》为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根据《条例》,我国的民间组织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所谓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在登记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的最终审批登记,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的初审。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依照《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基金会的初审;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这也意味着,要设立基金会

6、必须首先找到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才有资格申请在民政部门登记。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的个人和企业都有成立慈善基金会的强烈意愿,但遭遇的最大障碍,往往是无法找到一家单位来做所谓的业务主管单位。毋庸质疑的是,如同发达国家的经验所显示的,未来在我国慈善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必将是非公募基金会。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的《慈善法》应当降低慈善机构的设立门槛,为其创造更大的制度空间。三、对公共募集行为应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慈善法》有必要对于面向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作出严格的规制,重点是以下方面:第一,关于公共募捐行为和募捐主体的

7、资格认定。我们可以借鉴2006年英国《慈善法》的规定,将所谓的公共募集行为界定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采取“门到门”方式的上门募集行为。关于许可制度,可以要求必须经过民政部门许可,颁发公共募捐许可证书,证书载明募捐人名称、募集对方、募集方式和范围、募集目的、募集期限限制等基本要素。另外,法律还可以规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疫情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可以申请许可证制度的豁免制度,采取例外性特许程序。第二,关于募捐行为的规制。就募捐的频率而言,原则上,就同一事件,如果损失的程度未有明显升级,同一慈善组织在一定时期内不应

8、针对同一范围的对象组织重复募捐,但是捐款人主动捐助不在此限。就募捐方式而言,法律应明文规定,募捐不得对捐赠人的私生活或者工作构成骚扰,不得以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方式组织以募捐为目的的表演或者其他活动,尊重比例性原则,强调所使用的手段和所追求的目的必须相适应。就募捐的对象而言,原则上不应提倡向未成年人进行募捐,原因在于,一方面,未成年人缺乏独立的判断能力,较容易受外界信息的影响甚至操纵;另一方面,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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