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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2018年09月28日125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目录§1绪言4§2释义5§3基金管理人8§4基金托管人17§5相关服务机构22§6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70§7基金的投资77§8基金的财产85§9基金资产估值86§10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0§11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1§12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2、93§13基金的信息披露94§14风险揭示97§15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00§16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17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18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1§19其他应披露事项123§20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24§21备查文件125125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重要提示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方稳健成长基金”或“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38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于2001年9月28日成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3、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了修订
4、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9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125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1绪言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招募说明书依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5、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南方稳健
6、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7、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125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2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指《南方稳
8、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及对本基金公告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指《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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