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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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够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欠缺,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也是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途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两大原则:救济原则和有限原则。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其中,大量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

2、。如哈尔滨市中级法院2005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77件,被害人获得赔偿69件,赔偿率为38.9%;2006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83件,被害人获得赔偿80件,赔偿率为43.7%。这种情况使那些因犯罪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身心损害的被害人及其抚养和赡养的家庭成员产生心理上的巨大失衡。被害人由此就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诸多超出法律的要求,甚至纠缠上访、围阻司法部门、党政机关,严重干扰了案件正常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影响了社会安定。在哈尔滨市,刑事被害人及亲属缠诉、上访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

3、因没有实际获得赔偿的占90%以上。被害人或其亲属过激的言行、失衡的心理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实质上是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因此,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欠缺,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而且可以使失衡的天平回归平衡,重新找回缺失的公正,有利于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的完善,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依据自新西兰率先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后,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社会福利发达的国家相继建立此项制度。其立法的主要依据有:(一

4、)国家责任论。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防止刑事犯罪发生的责任。如果公民的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说明国家对公民权益保护不力,理应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公民具有受国家补偿的正当权利。(二)社会契约论。确保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责任,源于公民与政府间自然缔结的社会契约,保护刑事被害人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义务,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政府负赔偿责任。(三)社会福利论。刑事被害人是社会亟待帮助的弱势群体,政府应履行保护被害者的职能,为刑事被害人提供福

5、利性保障,以补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悲惨境遇。(四)政治利益论。保护刑事被害人是争取民众支持,使民众与政府同心协力的重要手段,通过政府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体现社会公平,赢得公众对政府的认同与拥护。(五)社会防卫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将增进其对司法的认同感及向心力,使之主动与司法机关合作,社会防卫能力将得以巩固。(六)司法改革论。现行司法制度忽略了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应有的地位,造成司法制度不公平现象,应着力于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使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的权益均衡,以实现司法程序中社会正义原则。总之,

6、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一种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及原则(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给予遭受特定犯罪行为侵害,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或者赔偿不够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经济补偿的[1][2]下一页法律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具有救助性质补偿,后者是基于过错责任的赔偿,而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国家不存在过错。(二)刑事被害人国

7、家补偿制度的原则。1.救济原则。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主要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而存在。加害行为发生伴随着行为人赔偿责任的产生,而绝非加害结果一旦发生,被害人便先向国家要求补偿。实际上,国家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这种赔偿义务首先应该由加害人承担,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只是国家在被害人确实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才进行的救助。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被害人寻求赔偿提供了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一条途径。虽然该项制度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被害人正当

8、权益在很多情形下无法得到保障,但执法机关不能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时打折扣,而主要应着力于完善操作程序。2.有限原则。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救济属性所决定,该制度只能适用于最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而不是对所有犯罪的被害人都进行国家补偿。有的生活富裕不需补偿,有的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已经获得了赔偿,国家就可以不再给予补偿。根据我国国情,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对被害人救济的法律补充,类似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此必须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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