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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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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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墙材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是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和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对墙体材料产品及其主要原料、工艺设备技术性能、质量标准以及企业生

2、产规模(产能)等方面进行行政确认与监督管理。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或销售的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以下简称“认定”)。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收取费用。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名称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25—第五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生产企业可依法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管理,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

3、墙体材料认定证》(以下简称“《认定证》”);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管理。第二章认定申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规定;(二)企业生产规模(产能)、资源利用、工艺装备技术及产品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1)及产品检验项目(见附

4、件2);(四)企业生产能耗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五)具有唯一性产品标识。—25—第八条企业申请认定应报送如下材料:(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出具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意见书;(四)产品主要原材料使用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等原材料的,提供原材料供货合同或有关部门证明;使用天然页岩矿涉及采矿许可的,提供采矿行政许可。属烧结制品类

5、的,提供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原件);(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和带有产品标识的照片;(六)企业有检验室的,提供检验设备清单、检验室人员证书及6个月内的某一批次产品自检报告;企业无检验室的,提供与委托代检机构代检协议及其6个月内的某一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以上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第三章认定发证第九条认定程序(一)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原件进行确认,并在封面加盖与原件符合章。—25—(二)企业(企业法人)自行向自治

6、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报送材料。(三)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按行政确认流程审核并发证。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对属研发新产品(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企业工艺设备性能、生产规模(产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明确或不实的,需现场核实,由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赴现场核实。《认定证》只对申报的墙体材料产品有效。取得《认定证》的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通告。第十条《认定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在《认定证》到期前60日内申请更换《认定证》。凡不

7、按期申请办理认定的企业,《认定证》自动作废。逾期再申请认定的,按重新认定办理。(一)企业申请更换认定证时,需报送如下材料: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见附件3);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原件);4.原认定证正副本原件。(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换证:1.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2.—25—产品质量经检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3.产品在国家和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中,经

8、检验不合格的,给予企业3个月的限期整改期,限期整改后经检测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或抽查中连续2次或累计4次不合格的。第十一条取得《认定证》的生产企业,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化或遗失《认定证》,企业可以申请办理认定证变更或遗失补办等手续。申请变更手续办理的,企业应提供:1.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认定证正、副本(原件)。申请《认定证》遗失补办的,企业应提供:1.申请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认定证复印件;4.遗失登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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