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财产归属纠纷的法理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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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主财产归属纠纷的法理原则解决无主财产归属纠纷的法理原则解决  四川彭州乌木权属纷一案在成都中院正式开庭审理的消息,再次引起社会和学界的关注,其中所涉及的被发现无主财产(乌木)的归属问题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但无论是以矿产资源、埋藏物、国有(河道)掘出等主张乌木属于国有的观点,还是以用益物权的天然孳息、无主财产先占说、物权私人所有说等主张乌木私有的说法,均缺乏对相关法律制度本身的法理精神和原则层面的探寻与考量,故难以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判决)的提出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法,值得探讨。  一、彭州乌木案的回顾  2012年春,四川彭州某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

2、土地毗邻河边散步时,意外地发现河道中露出的一段乌木,于是雇用挖掘机开挖尚未挖完的情况下,被得知消息的当地政府连夜派人将乌木(7根)全部挖走。据吴高亮称最长的一根乌木4/5是在延伸到其家承包的土地内挖出的,而镇政府则举证提出全部乌木系在河道内挖出。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乌木是金丝楠木,价值高达上千万元。故吴高亮起诉政府,要求政府归还自己发现的乌木。  二、双方本文由.L.收集整理的争议依据与法律瑕疵  (一)政府为代表的国有说方的法律依据与瑕疵  以彭州政府和部分学者为代表的乌木国有方的法律依据有三种,但均存在一定的瑕疵。  1.埋藏物国有说,即主

3、张:由于乌木系埋藏于地下,是埋藏物。而乌木需历经成千上万年炭化而成的机理使其无法确定原所有者,故依《民法通则》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应判定乌木属于国家所有。需指出,我国法律并未对埋藏物有明确的界定,除认为其应为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中,其所有权归谁所属不能判明外,还有学者强调该物被埋藏必须是所有人有意而为的。本案中的乌木明显不属于后者所列范畴。进一步,本案中的乌木并非所有者不明,而是不可能存在原所有者(千/万年前亦非人为埋藏),故适用前述《民法通则》似有不妥。  2.矿产资源国有说,即主张:乌木如煤炭一样均是木料埋藏

4、地下经成千上万年的地质作用变化而成,且其价值重大,故乌木与矿产资源具有相似性,可参照《矿产资源法》和《物权法》等的相关规定,判定乌木(矿产资源)属于国有。然而,百度百科将矿产资源定义为: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使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集合体,其核心是强调矿产资源具有开发利用或工业利用价值,储量较大,用途上具有社会公共性,而本案中的乌木数量较少(仅七根),并无工业利用价值,用途上无公共性(加工后仅供个人欣赏),将其定义为矿产资源并适用相关法律亦明显不适。  3.国有(河道)掘出说,当地政

5、府通过视频举证,说明被挖出的七根乌木是存在于河道中,而河道离吴某的承包地还隔着一条公路。因为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山川河流属于国家所有,故在国有河道中发现阴沉木亦应属于国有。但是,由于部分乌木是在河道以外(含村公路与吴某承包地)挖出的,结合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及吴某首先发现乌木并开挖的事实,不考虑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考虑当地农村公众和吴高亮个人的利益有失公平。  (二)发现人为代表的私有说方的法律基础与不足  以原告吴某、其代理律师和部分学者主张乌木私有的法律依据也有三种,亦存在不足。  1.天然孳息说,即认为:乌木是在吴某的承包地

6、发现的,是其承包地里的天然孳息,理应依据《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的规定,判定乌木归其所有。但从定义上看,天然孳息是指自然物依自然规律所产生出来的新物,其应当能够独立于主物而存在。本案中的乌木是原木炭化变异而成,其既非土地自然产生,亦非新物,将乌木认定为承包地里的天然孳息有些牵强。  2.无主财产先占说,即认为,本案中的乌木在被发现前不存在在先的所有权,应是无主物,吴某因发现该乌木而通过取得了先占所有权。由于我国法律至今尚未承认被埋藏的物品发现者,享有先占所有权制度的情况下,用其来确定本案中乌木私

7、有权与法无据。  3.保护私人所有权说,即主张:物权法的核心是保护私人所有的财产,而一切尽归国有,就会现实的财富世界失去基于事理主义的普通动因,远离现实。国家不应与民争富,还应判决归私人所有为宜。该主张未能深入的进行法理分析,说服力有限。  三、乌木权属纠纷的法理原则分析  本案中的乌木到底属于埋藏物?矿产资源?还是承包地的天然孳息?在我国现有法律概念界定不明的情况下难以找到答案,亦使得相关法律的适用缺乏依据。而基于本案所涉乌木是新发现无主物,其不存在原所有人的这一无争议事实,在难以找到适用法条的情况下,源求法理,运用法律原则可以对本案的乌木所

8、有权归属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法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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