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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宁德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宁委教纪〔2014〕13号转发《福建省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线索初步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纪工委,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现将《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线索初步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教纪工〔2014〕1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中共宁德市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2014年8月28日18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闽教纪工〔2014〕17号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线索初步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设区
2、市教育纪工委,各高等学校纪委,有关厅属单位(学校):现将《福建省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线索初步核实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教育纪工委反馈。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2014年8月5日18福建省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线索初步核实工作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纪委“四转一强”要求,强化教育纪检监察初核工作,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现根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纪委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案件线索初步核实工作规程如下:一、明确任务案件线索初步核实(简
3、称初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针对纪检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程序。其任务是核实举报反映被举报人的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判明是否构成违纪,是否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二、准备工作(一)接收管理。案件承办部门对移交的检举控告材料或有关案件线索材料,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进行登记,并严格做好保密和管理工作,不得失密或泄密。(二)呈报批准。18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召集相关人员对检举控告等材料涉及的被查对象和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是否初核的
4、初步意见。认为有必要进行初核的(即确定为初步核实类),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样式见附件1),连同受理的线索材料一起呈报教育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批。对于重要案件线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和向上级纪委报告(样式见附件2)。一般情况下,线索所反映的问题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调查性,并可能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应进行初步核实。对以下四种情形的举报材料可不需要进行初核。(1)反映属于一般性工作方法、作风、态度的问题;(2)反映属于一些捕风捉影且又无法查证核实的问题;(3)已查证结案,举报人不满意,且没有新情况新问题又重复反映
5、的问题;(4)反映属于一些众所周知失实的问题。(三)制定方案。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根据举报所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办案人选,成立检查组并选定负责人。检查组要认真分析研究线索问题,确定初核目的、方向和任务,明确需要核查哪些内容、运用什么核查方法、采取何种保证措施以及注意哪些事项,必要时要制定初核方案,便于提高效率。初核方案通常包括如下几个要点:初核依据(即有关领导批示),初核内容(即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指导思想和目的,方法与步骤,人员组织,时间要求、注意事项等。(四)草拟初核提纲。18检查组根据方案要求,针对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按
6、初核对象分别草拟初核提纲。初核提纲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核查的问题或疑点,对需要澄清的每一个问题或疑点应怎样核查(即向谁核查,须收集到哪些主要证据材料),核查方法,具体经办人,注意事项等。三、具体实施(一)明确核查内容。初核的具体实施就是为了证明事实,依据规定采取必要的核查措施,调取有效证据的过程。首先要明确核查内容,核查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被举报人的履历和一贯表现,包括其个人基本情况和简历、工作表现、社会关系和背景等。二是举报所反映问题的事实真相,包括是否存在违纪违法事实,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原因、条件、过程、情节、手段、后果
7、等要素,以及涉及的人和事等方面,扎实全面地做好查证工作。三是被举报人对组织初核的认识态度。(二)掌握初核方法。根据举报反映所涉及问题的大小、难易程度等诸多方面因素,可采取不同核查方式。对于普通的案件,如所反映的问题较为简单、轻微的,可采取公开核查方式。对于问题较为复杂严重的案件,则应采取秘密核查方式,即先从外围核查,不与被初核人接触,尽量控制取证范围。具体可采取以下方法:通过秘密接触举报人,详细了解其检举控告的原因、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通过秘密接触知情人,争取得到其理解和帮助,进而主动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材料和线索;将核查工作暂时以一
8、般性的工作检查作掩护,在不引起被初核人警觉的情况下,收集其违法违纪问题的证据材料和线索。(三)采取核查措施。18初核过程中依据规定可采取核查措施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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