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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政办发〔2010〕47号关于印发太湖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现将《太湖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太湖县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太湖县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太湖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太湖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法》、《太湖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太湖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太湖专栏下载),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遵照执行。二〇一
2、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抄送:市政务公开办、市经济信息中心,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县各单位。21太湖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一、太湖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县监察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三、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以由受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四、领导小组主要任务:1、贯彻党
3、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2、研究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计划、方案和有关制度。3、讨论提请县委、县政府决策的关于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4、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关于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5、研究部署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事宜。6、讨论需要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事项。五、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积极主动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21太湖县
4、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督检查按照分级负责、上级督查下级,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部门、重要事项及关键岗位的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三条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第四条各行政机关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设置社会投诉电子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收集社会投诉信息,并建立
5、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指定专人处理群众投诉。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服务对象代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评议,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引导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按照合法途径投诉。第六条专门监督检查应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范准确。具体内容
6、为:(一)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是否协调规范运作; (二)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等工作制度; (三)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突出重点; (四)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 (六)是否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 (七)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八)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1 (九)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十)是否及时更新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 (十一)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十二)
7、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八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太湖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九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公共服务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1太湖县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
8、信息,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第三条评议内容:(一)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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