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前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浅析营改增前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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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营改增前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摘要:随着企业在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上的不断扩大,公司的集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集团采购、销售、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很多企业在资金拆借中不注意考虑税收产生的影响,在资金额度和利息率的安排上具有随意性,发生了被税务局机关调查调整补缴税款等事项,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本文重点对营改增前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处理涉税风险进行梳理和归纳,以期能为大家理解营改增前后统借统还业务处理的变化提供参考,以此降低相关业务处理涉税风险。中国3/vie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集团统借统还  随着五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以及千

2、呼万唤的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重磅出台,全国拉开了营改增的帷幕。期间被纷纷谣言吓坏的各行各业仍一直忐忑不安,既因营改增政策税负只减不增、税赋公平、平稳过渡而喜悦,又因面对突如其来的转变不知所措,尤其财务人员必须在短期内掌握文件的精髓,同时又要运用到工作实务中,真是有点“赶鸭子上架,强人所难”。笔者作为一名财务人员,现就营改增前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处理进行如下对比分析。  一、何为企业集团,何为统借统还业务  深圳国税局、山东国税局明确指出:统借统还业务中的“企业集团”,是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成立的企业,是指以资

3、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

4、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营改增前后统借�y还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一)营改增前,统借统还行为,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5、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将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见,营改增前,统借统还行为不属于有偿行为,也不属于视同应税行为,故不交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统借统还行为,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

6、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可见,营改增后,统借统还行为属于视同销售服务行为,应交纳增值税。  三、统借统还行为,营改增前后,税费如何界定  (一)统借统还行为,营改增前,营业税如何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中指出: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

7、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统借统还行为,营改增后,增值税如何界定的  财税2016年36号附件3,免征增值税项目中,明确指出:  一是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二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是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

8、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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