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浅论民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论民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论文关键词:民法 和谐社会 构建 关系 论文摘要: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社会,是一个充满仁爱和以人为本的安定、繁荣、发展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任务。创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各方面都要协调行动的、由诸多要素构成的系统。本文通过对民法性质的分析,浅论民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作用。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
2、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可见,构建和谐社会将是党和国家长时间内的重大战略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其性质与和谐社会这些基本特征和要素有着紧密的联系,实施民法,崇尚和履行民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作为人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是由类人猿
3、进化而成的能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用语言进行思维的高等动物,是社会关系的主体[2],任何社会部门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着眼点应该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3]。在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由此可见,民法是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利益关
4、系法制化的法律。归纳起来,民法就是对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保障和制约的法律,是以人的各种利益的最大保障化和人的各种合法权利的彻底解放为终极关怀目标的。因此,充分认识民法的性质至关重要。这对于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更好地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和谐社会的最终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1)民法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自由权等人格方面的权利,是人成为社会及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基础和前提②。民法同时又规定自然人的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身份权,以确立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
5、用。民法还规定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方面的权利即物权和债权等,以谋求人的发展和进步。民法规定这么多的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鼓励现实中的人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希望人们都能够在自愿尊重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放心大胆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最终达到众人皆幸福的美好境界。从实质上讲,民法的运行及发展正是和谐社会推进及落实的有利佐证,民法发展和运行的好坏正是检测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志。 (2)从民法的角度上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一个理性社会的普通成员,他们在有意识能力的前提下,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追求人格独立
6、和人格完善,充分开发其智慧,大力进行创造性活动,争取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谋求自身以及人类的福祉。由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来看③。民法是一个用人的权利的落实来宣布的时代文明,是用人的利益的保障来证明的法制文明,更是用人的理性的宣泄和维护来达到的和谐社会。 二、民法作为私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种学说: 1、利益说。 此种观点认为,规定国家事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2、意思说。 此种观点认为,规定权利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
7、定平等主体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3、主体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当然,还有不少学者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4] 但依笔者愚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进行了区分,有利于政府权力的维护和人民权利的保障,使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也可以说,对民法属于私法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人的私权利的关注与重视,而满足人的私权利,正是创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考虑到和做到的首要条件之一。 将民法归为私法范畴,规定民
8、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纯属“私”的范畴,属于私人的事务,也就预示了或者说强制了国家的权力不得直接干预,并明确了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权力方能进行适当的干预。这一理论将人类社会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处于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