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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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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局“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经验作法三调联动合力维权提升消费维权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工商局“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经验作法去年以来,淄博市工商局张店分局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积极探索消费纠纷调解新途径,逐步构建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有效提升了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化管理水平。一、整合资源,健全“三调联动”工作体系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维权意识增强,消费纠纷呈现“类型数量增多、矛盾错综复杂、调解难度加大”等特点,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时常出现“有诉难调、调而无果”的尴尬局面,单靠行政调解处理消费纠
2、纷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此,通过深入调研,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消费维权工作实践中,引入了人民调解机制,与司法调解相衔接,形成了“三调联动”的“大维权”体系,达到了合力维权,化解纠纷,消除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搭建载体,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针对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局等建立起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对各部门在受理纠纷、诉讼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和信息交流,保证相关消费纠纷案件在移交、受理、确认等环节运转顺畅,不出问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
3、法调解”联动,将各类消费纠纷囊括其中,分类化解,扩大了消费维权的广度、深度,做大了最大限度维权。二是加强诉调对接,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与区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法院审理消费纠纷案件时,对消费标的比较小、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可委托消保委调解,减轻了法院系统的工作压力;同时,消保委受理消费纠纷案件时,对消费标的大、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可邀请人民法院参与调解,增强了消保委调解纠纷的法律效力。三是加强资源整合,提高行政调解效能。在内部,通过“315行政执法监管系统”,将执法维权工作由分局分流到属地工商所再落实到片区责任人,形成了
4、分局、工商所、监管片区“一级受理分流、二级执法监管、三级调解维权”的三级执法维权联动机制。在外部,以“一会两站”为基础,聘请“大学生村官”担任“消费维权联络员”,与“一会两站”共同构筑基层纠纷调解的第一道防线,有效延伸了维权触角。目前,共建设“一会两站”168处,聘请了工商联络员504名。二、强化保障,夯实“三调联动”工作基础建章立制,明确部门职责。由区工商局、司法局、消保委联合签发了《关于成立张店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由区工商局、司法局、法制办、消保委联合签发了《关于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合力化解消费纠纷的实
5、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主要任务、调解范围以及调解步骤、方式等,建立健全了独立调解、业务登记、公开公示、纠纷统计分析、文书规范、档案管理、信息反馈、回访监督等9项工作制度,使“三调联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工作条件及办公设备,对全区消费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司法部门主要负责设立消费维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推荐律师及其他专业的优秀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消保委主要负责设立机构、组建队伍,培养、选派工作人员,开展消费纠纷调解
6、工作,并积极开展消费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畅通渠道,减轻维权成本。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旦经过确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提升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均不收取费用,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加强宣传,营造工作氛围。一方面将调解过程作为法制宣传教育过程,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中向消费者宣传法律法规,
7、使之能够依法维权,从而避免矛盾激化,达到有效预防和减少消费纠纷的目的;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职能作用,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通过专家解读等方式播放出来,既起到舆论监督作用,也收到法制宣传效果。三、稳妥推进,“三调联动”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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